方學文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3年度聲字第779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79號 裁定日期:113年3月28日


說明

本件並非一般刑事判決,而是「定應執行刑」的裁定,也就是當一個人在不同案件中被判了多個刑期,法院依法將這些刑期合併計算、定出一個最終執行刑的程序。


當事人

  • 受刑人:方學文(裁定書以甲○○代稱)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

犯罪概況(白話版)

方學文在106年12月至某年某月間,陸續對共5名被害人(均為少年)犯下多項性相關罪行,共計12罪,分別為:

  •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利用權勢猥褻罪(4件,編號1、4、6、10)
  •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猥褻罪(2件,編號2、3)
  • 以他法使少年被拍攝或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3件,編號5、11、12)
  • 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3件,編號7、8、9)

各罪均已分別判決確定,此次為合併定應執行刑。


量刑考量

  • 各罪犯罪時間集中,罪質雷同、手段相似
  • 被害人共5人,其中4人已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
  • 另1名未和解的被害人,受刑人依其希望捐款給指定公益團體
  • 受刑人表示家中有3歲女兒罹患罕見疾病並領有身障證明,需人照顧,請求從輕量刑
  • 法定外部界限:最長單罪刑期3年6月以上、各刑合計15年6月以下

裁定結果

12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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