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佩君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以下是修正後的版本:
徐佩君|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1年度侵訴字第110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她是誰?
桃園市某國小女性班級導師。109年間,趁擔任五、六年級導師期間,對自己班上一名男學生(未滿14歲)實施性交行為,共計9次,並因此懷孕生子。
她怎麼做的?
徐佩君以「叫學生留下來幫忙」或「輔導學生」為由,請科任老師(電腦課、音樂課、視表課老師)配合,讓學生不用去上課,再將學生單獨帶入教室旁的準備室(以下稱「休息室」)。休息室窗戶貼有報紙,外人無法看進去。
犯行地點與方式分為兩種:
一、休息室(7次) 在地板鋪墊子,躺下後讓學生與其發生陰道性交。部分次數還要求學生在體內射精。另有2次在休息室進行口交及撫摸生殖器。
二、教室樓上廁所(2次) 趁早自習前、同學尚未全到校時,提前告知學生在廁所會合,進入廁所隔間後對學生進行口交及撫摸生殖器。
學生有沒有拒絕?
有。其中至少2次,學生明確說「不想要」,徐佩君仍繼續強行為之(這2次構成「強制性交」,其餘7次因學生未明確反對,依法構成「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
法官指出,學生當時年幼,雖有生理反應或說「想要舒服」,但這是因為他對性行為的認知與自主能力尚未成熟,不代表真正同意。
懷孕生子
109年5月13日的性交行為導致徐佩君懷孕。同年6月18日,她前往婦產科就診,診斷為妊娠第五週,往前推算受孕日恰為5月13日前後,與學生指述的犯行日期吻合。
警方持搜索票至徐佩君住處,扣得嬰兒奶瓶、奶嘴等物品,送交刑事警察局進行DNA鑑定,結果確認孩子的生父為該名學生,親子關係機率高達99.999999999999%。
她怎麼辯解?
徐佩君全案否認9次犯行,僅承認發生過1次性行為,並聲稱那次是「學生強迫她的」——她說學生突然撲上來,把她推倒撞到鐵架,她短暫失去意識,醒來時已遭性侵。
她的辯護人也試圖主張:學生是主動的、當時身高體重優於被告、曾稱呼被告為「老婆」、會看情色書刊……
法院一一駁回,認定這些說法與客觀證據不符,且學生的指述具體、前後一致,有補強證據支持,足以採信。
判決結果
編號 / 罪名 / 刑期 第1次(2/25)|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性交|7年6月 第2次(3/2)|對未滿14歲男子性交|3年6月 第3次(4/9)|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性交|7年6月 第4次(5/13)|對未滿14歲男子性交|3年6月 第5次(6/23)|對未滿14歲男子性交|3年6月 第6–7次(午休口交×2)|對未滿14歲男子性交|各3年6月 第8–9次(早自習口交×2)|對未滿14歲男子性交|各3年6月
9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
法官說了什麼?
法官在量刑時特別指出:徐佩君身為導師,本應盡為人師表之責,卻反而利用師生間的信任關係,以及學生年幼、無法判斷行為對錯的弱點,對學生實施性行為。犯後完全否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嚴重打擊社會對學校教育的信任。
本文依據公開裁判書整理,以白話文呈現判決內容,供讀者參考。原始裁判書請見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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