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昇翰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4年度上訴字第4772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114年度上訴字第4772號(延長限制出境裁定) 裁定日期:115年4月10日 說明 本件為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的程序裁定。被告對二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案件仍在審理中。 當事人 被告:郭昇翰,公務員 案由: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偷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拍攝兒童性影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 案件概況 被告身為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偷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及兒童性影像。二審判決認定多項罪名成立,量刑如下: 公務員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有期徒刑10月,共5次 公務員拍攝兒童性影像罪:有期徒刑8月,共7次 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有期徒刑1年6月,共3次 被告不服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法院認定被告面對刑期非短,有逃亡境外規避審判的可能,因此裁定延長管制措施。 裁定結果 自115年4月1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8月,並須每週一、三、五下午6時至9時,在基隆市住處門牌前持手機拍攝臉部照片向監控中心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