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畯珅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3年度侵訴字第110號

 

這份裁判書篇幅極長、涉及被害人數眾多,整理如下。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侵訴字第110號 判決日期:114年9月24日

當事人

  • 被告:毛畯珅,臺北市信義區某幼兒園教保員,同時兼任附屬托嬰中心托育人員,為幼兒園負責人之子,並負責幼兒園啟閉及監視器管理
  • 被害人:該幼保機構收托之A1童至A41童,共計40名兒童,均為未滿7歲之幼兒

案發概況(白話版)

被告自110年9月起至112年7月10日遭警搜索止,長達近2年,在執行教保工作期間,利用其他教保員未在場或不注意的空檔,以及掌握幼兒園監視器拍攝死角的優勢,對40名幼兒實施大規模性侵害及性影像拍攝行為。

主要犯行模式包括:

  • 在監視器死角趁幼童乘坐大腿、午休、更衣或如廁之際,徒手撫摸或強行拉開幼童衣褲進行猥褻
  • 以手機偷拍或使用預先藏置的針孔攝影機,拍攝幼童如廁、更衣、被猥褻及性交過程的影像
  • 部分被害人遭被告以手指插入陰道(即強制性交),涉及被害人包括A13童、A16童、A17童等
  • 部分行為係在幼童明確抗拒、尖叫、以手阻止的情況下強行為之

被告自述:「原則上本案幼兒園的女童我都摸過了」,主要下手時段是早上開門時其他老師尚未到班的空檔,及晚上其他老師已下班幼童等待家長接送的時段,午休時則趁幼童睡覺時伸入睡袋。

特別說明:部分無罪諭知

本案部分起訴事實因被害人身分無法確定(補習班外街頭偷拍306名不詳兒少),或補強證據不足,依無罪推定原則為無罪諭知,但此部分不影響主要有罪認定。

判決結果

有罪部分共計510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億元。相關性影像及拍攝設備全數沒收。

各罪名涵蓋:

  • 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191罪)
  • 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共216罪)
  • 以強暴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共14罪)
  • 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共2罪)
  •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共29罪)
  •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共51罪)
  •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共5罪)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之性影像罪(共2罪)

量刑說明

法院指出,被告犯罪期間綿延近2年,部分月份幾乎每個上班日均有犯行,被害人多達40名,拍攝照片及影片數量龐大,且被告係在取得不起訴處分後仍繼續犯行,犯後態度更在鐵證面前才逐步承認,並多次翻供,顯示並無真心悔意。各宣告刑總和高達3,552年有期徒刑,法院依比例原則酌定應執行刑為法定上限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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