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冠民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5年度聲字第732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年度聲字第732號 裁定日期:115年5月26日 說明 本件為被告對受命法官羈押處分不服所提起的準抗告(聲請撤銷),性質為程序裁定,合議庭審查後認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原羈押處分維持。 當事人 聲請人(被告):戚冠民,國小運動教練 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 案發概況(白話版) 被告長期擔任國小運動教練,利用職務之便,自113年1月起至114年12月間,長達近2年的時間,以拍攝或詐術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等方式,對53名被害兒童為性犯罪。其中另於114年8月及11月,對2名被害兒童為乘機性交或猥褻行為。被告坦承犯行,案件目前仍在審理中。 115年5月13日經受命法官訊問後,法院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裁定予以羈押。 被告聲請撤銷羈押的理由與法院回應 主張已坦承犯行,應可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措施取代羈押→法院指出,被告所涉罪名最重達7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害人多達53人,可預見刑期甚重,依一般人性判斷有高度逃亡可能,替代措施不足以確保審理程序順利進行 主張已辭去教練職,不再有接觸兒童的機會,無反覆犯罪之虞→法院指出,被告對與兒童互動極為熟悉,且反覆犯罪之虞不因查獲、認罪或辭職而得以排除,仍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 主張羈押違反比例原則→法院指出,衡酌被告犯罪期間長、被害人數眾多、對社會秩序危害非輕,羈押係屬適當且必要,符合比例原則 裁定結果 聲請駁回,原羈押處分(自115年5月13日起執行羈押)維持。本件裁定不得再行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