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宥嘉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4年度侵訴字第31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年度侵訴字第31號 判決日期:115年3月31日


當事人

  • 被告:蘇宥嘉,嘉義市「頂尖文教補習班」負責人兼補習班老師
  • 被害人甲男:案發時為國中生,案發期間未滿14歲至16歲
  • 被害人乙男:甲男之弟,案發時亦為國中生,案發期間未滿14歲至16歲

案發經過(白話版)

被告從甲男、乙男國小就讀美語補習班時便與其相識,兩人國中後轉至被告經營的頂尖文教補習班,被告與兩人及其家長關係極為密切,在外人眼中扮演師長兼「哥哥」的角色。

針對甲男部分:

  • 從105年7月至106年8月,被告趁與甲男單獨相處時,在補習班教室與被告住處以擁抱、親吻為由撫摸甲男生殖器,每週至少2次,兩處各約50次。甲男內心不想接受,但因整個生活圈(家人、同學、補習班同儕)都與被告有關,擔心拒絕後遭到負面對待,只好隱忍。
  • 106年5月國中會考前後,被告分別在住處及帶甲男入住飯店(天成文旅),除撫摸外進一步進行口交行為。
  • 108年7月,被告在住處浴廁內暗藏密錄器,偷拍甲男裸體自慰的影像。

針對乙男部分:

  • 從106年10月起,被告同樣在補習班與住處,以相同方式對乙男進行撫摸、口交等性侵行為,每週各1次,乙男每次都試圖閃避或拉扯抗拒,但被告完全無視其意願強行為之。
  • 108年3月,被告慫恿乙男在浴室使用飛機杯自慰,趁機進入浴廁對乙男進行口交,此過程事先藏有密錄器拍攝。
  • 108年6月,被告再度欲對乙男性侵,乙男這次激烈抵抗,雙方發生肢體衝突,乙男全身多處被抓傷,回家後母親誤以為他和同學打架,乙男委屈哭泣才說出真相,母親立即停止讓兩人去補習班。

兩人成年後,因MeToo事件風潮,於114年6月決定報警,警方持搜索票在被告住所查獲SD記憶卡一張,案情始全部曝光。


被告的辯解(及為何不被採信)

  • 辯稱與甲男、乙男是互相愛慕的自願關係,只有撫摸,沒有口交→法院認定被告警詢及偵查時已承認有以嘴碰觸生殖器,審理時改口說謊;甲男、乙男證詞前後一致,且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寫行事曆、密錄影像等補強
  • 辯稱猥褻頻率只有每月1次,且發生在14歲之後→法院採信甲男、乙男的陳述,認定頻率為每週至少2次,且從未滿14歲起即已發生
  • 辯稱甲男、乙男多年後才報案,居心叵測→法院指出未成年被性侵後,常因社群壓力、信任與生活依賴等因素選擇隱忍,甚至試圖遺忘,直到特殊事件觸發才說出口,此為常見心理反應,不能以此否定被害陳述
  • 辯稱竊錄影像只是留存日常生活記錄,並無散布意圖,請求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法院指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不以散布意圖為要件,只要拍攝即構成犯罪,且本案惡性不輕,無酌減理由

關鍵證據

  • 甲男、乙男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具結作證,證詞前後一致
  • 被告與甲男、乙男的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被告大量使用情緒勒索手段(反覆以「我要去死」威脅),追問甲男行蹤,要求乙男傳送私密照,顯示長期控制性騷擾關係
  • 被告住處浴廁查獲的SD記憶卡:內含甲男裸體自慰、被告對乙男口交及乙男自慰的性影像,且法院當庭勘驗影片確認
  • 被告手寫行事曆:記錄案發相關日期
  • 天成文旅飯店訂房紀錄:與甲男所述帶其入住飯店性侵的時間吻合
  • 母親丙女的證詞:親眼見到乙男渾身傷痕、委屈哭泣,並親自聽聞兩個兒子說出遭性侵之事

判決結果

共六罪,分論併罰,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相關性影像及SD記憶卡沒收。

六罪分別為:

  • 對未滿14歲男子為猥褻罪(甲男):有期徒刑2年6月
  •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利用權勢性交罪(甲男,住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利用權勢性交罪(甲男,飯店):有期徒刑1年6月
  • 拍攝少年性影像罪(甲男):有期徒刑1年4月
  • 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性交罪(乙男):有期徒刑9年6月
  •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利用權勢性交罪(乙男,浴廁):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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