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恩睿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5年度聲字第231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年度聲字第231號 裁定日期:115年4月1日


說明

本件為「定應執行刑」裁定,當一人在多個案件中被判了多個刑期,法院依法將這些刑期合併計算、定出最終執行刑的程序。


當事人

  • 受刑人:梁恩睿
  •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案件概況

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多次判決確定。其中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前已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確定,此次再加計其餘罪數,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

本件裁定書未附上附表,犯罪具體事實及各罪刑期不詳,惟依法定外部界限,各刑合併最高不得逾30年。


裁定結果

所有罪數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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