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宇威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08年度侵簡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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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年度侵簡字第13號 判決日期:108年11月8日


當事人
    •    被告:卓宇威,大學畢業,從商,未婚無子
    •    被害人:A女,案發時14歲以上未滿16歲


案發概況

卓宇威明知A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趁其涉世未深、對兩性關係認知尚未健全,對A女為不當行為,共計2次。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並與A女及其父母達成和解賠償。


判決結果


兩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被告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卓宇威明知少女未滿16歲仍對其侵害 認罪和解判4月


彰化一男子卓宇威,明知被害女孩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卻趁其涉世未深、對兩性關係尚未有健全認知,對其實施不當行為,共計2次。案件偵查後,卓男於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及其父母達成和解賠償。


根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侵簡字第13號判決,法院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已達成和解等情,各罪量處有期徒刑3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被害人身心健全成長受到影響,被告行為固屬不該。依法被告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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