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寬原114年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這裡為你將這篇裁判書轉化為容易理解的白話文,並整理出核心重點。
判決結果(最核心重點)
被告吳寬原犯了「對未滿 14 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
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原判決)。
刑責維持原判:判處有期徒刑 4 年,且不能緩刑,必須入監服刑。
白話版案件經過
雙方身分:被告吳寬原當時是直排輪教練,被派駐到苗栗縣頭份市某家幼兒園教學。被害人甲女是一名年僅 5 歲、就讀該幼兒園中班的女童。
案發過程:113 年 1 月 10 日下午下課後,吳寬原在幼兒園廁所小便,甲女隨後也走進廁所。吳寬原利用兩人單獨在廁所的機會,哄騙甲女把眼睛閉上,然後脫下褲子,用自己的生殖器去碰觸甲女的上嘴唇。
現場穿插:甲女感覺有東西碰嘴唇而張開眼睛,看到了吳寬原的生殖器。吳寬原隨即穿上褲子去洗手,此時另一名幼童 A 女也進來洗手。吳寬原從隨身包包裡拿出一顆糖果給甲女,並叮嚀她「不可以告訴別人給糖果的事」。
東窗事發:當天傍晚,甲女的母親開車接女兒們放學。甲女一上車就很開心地把糖果拿給姊姊們看,說是教練給的,並天真地說出「我有看到、碰到教練的雞雞」,母親一聽大為震驚,隨即報警處理。
為什麼會這樣判?(法官駁回上訴的關鍵理由)
吳寬原在法庭上完全不認罪,辯稱自己只是在廁所小便,是甲女主動要糖果,他才給糖果並叮嚀對方不要跟同學炫耀,絕對沒有猥褻。但法官根據以下證據認定他滿口謊言:
關鍵的 36 秒獨處時間
法官調閱幼兒園廁所門口的監視器畫面,經過精確勘驗,吳寬原進入廁所後,到下一位幼童 A 女走進廁所前,吳寬原與 5 歲的甲女在廁所內整整單獨相處了 36 秒。這段時間完全足夠他做出猥褻行為。此外,吳寬原當天只是小便,卻在廁所待了 2 分 24 秒,時間長得不合常理。
5 歲童言童語不可能憑空捏造
甲女年僅 5 歲,沒有任何性經驗與常識,如果不是親身經歷,根本不可能具體描述出「教練脫長褲、露出雞雞、聞到不好聞的味道、雞雞碰到嘴唇」等細節。而且甲女上車時的第一反應是開心分享意外得到的糖果,並非惡意要陷害教練。如果真是甲女主動討糖果,她後來也不會大方地把糖果直接送給姊姊吃。
案發後的創傷反應
雖然隔了一年多,甲女在高等法院開庭時因為壓力和時間久遠,表現得非常緊張且多回答「不記得」,但法官比對縣政府的未成年性侵害個案摘要表,發現甲女在案發後的連續幾天晚上,都會突然驚醒、大叫做惡夢。這證明她的身心確實受到了嚴重的驚嚇與創傷,與指控的事實完全吻合。
5 歲幼童在法律上「不可能同意」
辯護律師主張當時是下課時間,廁所是開放空間,且雙方沒有拉扯,女方也沒有反抗。但法官嚴正指出,法律為了保護幼童,認定未滿 7 歲的兒童根本沒有「合意猥褻」的判斷與決定能力。只要成年人對未滿 7 歲之幼童做出性騷擾或猥褻行為,在法律上就直接認定是「違反女方意願」的強制猥褻。
惡性重大且是緩刑期內再犯
法官審酌吳寬原身為直排輪教練,竟然利用接觸幼兒的機會,為了滿足私慾對 5 歲幼童犯案,嚴重危害兒童身心發展。更惡劣的是,吳寬原之前就已經累積了 2 次對 14 到 16 歲少女發生性行為的前科紀錄,當時被判緩刑,結果他居然在緩刑期間又再度犯下這起情節更嚴重的幼女強制猥褻案。
由於他犯後始終否認犯罪、毫無悔意,也完全沒有對被害人家屬做出任何道歉或賠償,因此高等法院認為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年非常適當,依法駁回吳寬原的上訴,維持原判,他必須進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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