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府璁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訴字第37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府璁
判決結果(主文)
被告李府璁(判決書內部分地方代稱甲○○)因為對三名未成年男學生進行性侵害與性騷擾,法官將他所犯的 10 個罪名合併處罰,最終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6 年」。全案還可以上訴。
核心犯罪事實
被告過去曾擔任台南某國小的代課老師及校外跆拳道教練。他利用與學生的師生關係,在 102 年至 108 年期間,分別對三名未滿 16 歲的男學生(代號 A男、B男、C男)伸出狼爪:
對 A男(當時未滿14歲)
在被告住處,共計 2 次強迫或誘騙 A男互相打手槍(猥褻),以及 1 次互相口交(性交)。
對 B男(A男的弟弟,當時從未滿14歲到未滿16歲)
分別在游泳池淋浴間、被告住處及汽車旅館,進行 3 次觸摸下體、打手槍(猥褻)或口交(性交)。
對 C男(當時14歲以上、未滿16歲)
在被告住處與跆拳道館,進行 2 次猥褻、 2 次性交(包含口交與肛交)。而且在性交過程中,被告還用手機偷拍 C男的射精影片(性影像)共 2 次。
法院不採信被告辯詞的理由
被告在法庭上雖然承認大部分的身體接觸,但試圖卡法律漏洞來減輕罪責,不過都被法官駁回:
1. 被告辯稱:對 A男下手時,A男應該已經滿 14 歲了(刑責較輕)。
法官駁回: A男證稱當時剛好遇到父親過世、隨後轉學。經法院查證戶籍與學校資料,兩者時間吻合,當時 A男確實未滿 14 歲。
2. 被告辯稱:拍 C男的自慰影片有得到 C男同意,不是偷拍。
法官駁回: C男在通訊軟體上曾多次表達排斥被摸,且是在射精當下被突襲拍攝,根本來不及阻止。雖然 C男後來因為拿到被告賠償的 35 萬元而在法庭上改口說「有同意」,但法官認為這是拿了錢配合被告演戲,不可信。
法官量刑的考量(為什麼判6年?)
如果把被告犯下的 10 個罪名個別的最高刑度加起來,刑期會非常驚人。但法官最後定調「應執行 6 年」,主要有以下考量:
判重的原因(加重考量)
* 身為代課老師與跆拳道教練,居然利用師生信任關係,對觀念尚未成熟的青少年下手高達 10 次,嚴重打擊被害人身心。
* 一開始被調查時避重就輕、否認口交與偷拍,還叫 C男刪除對話紀錄試圖滅證,犯後態度只能算一般。
減刑的原因(減輕考量)
* 被告偷拍 C男影片的罪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法律規定最少要判 7 年以上。
* 但法官認為,被告雖然觀念偏差,但他偷拍是為了滿足私慾,沒有拿去營利、散布或惡意報復,比起嚴重的強暴脅迫手段相對較輕。
* 加上被告沒有前科,且已經賠償 C男 35 萬元達成和解(C男也表示願意原諒)。法官因此引用《刑法》第 59 條「情堪憫恕」條款,將偷拍這部分的刑期酌量減輕。
* 最後,法官考量到這 10 個罪的性質很像,經過「限制加重原則」(多條罪合併定一個合理總刑期)後,決定判處有期徒刑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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