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徥赫訴願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這份公文是新北市政府針對一起「老師被解聘不服而提起訴願」的訴願決定書。
簡單來說,這份公文的結論是:「走錯管道了,新北市政府不予處理。」
以下為您用白話文轉譯與重點整理(已移除所有星號與井號標記):
核心爭議與結果
* 當事人:姚先生(板橋高中外聘的社團合唱團指導老師)。
* 事件背景:姚老師因為涉及校園性別事件,被板橋高中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的決議予以解聘,並且被通報到主管機關,註記終身不得擔任各級學校教師。
* 姚老師的動作:他就學校的解聘和性平會的決定表示不服,請了律師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 最終結果:訴願不受理。(政府機關拒絕從程序上實質審查這件事)。
為什麼政府「不受理」?(三大重點)
新北市政府不處理這起訴願,核心理由在於「身分」與「法律關係」的認定:
1. 外聘老師屬於「私法合約」
姚老師不是編制內的公立學校教師,而是「外聘的社團指導老師」。新北市政府認定,他跟板橋高中之間的關係屬於「私權關係」(類似一般民間公司的勞資僱傭合約),而不是公法上的官民關係。
2. 學校的解聘「不是行政處分」
因為雙方是私法契約關係,所以學校開除他、解聘他,屬於私法上的權利進退,不能算作政府機關發出的「行政處分」。
3. 訴願法只管「行政處分」
根據《訴願法》規定,只有當民眾不服政府機關的「行政處分」時,才能提起訴願。既然學校解聘外聘老師不是行政處分,這件事就不在訴願的管轄範圍內。
結論與後續退路
* 政府的定調:姚老師挑錯武器、走錯戰場了。這種私法合約的糾紛,應該要去打民事訴訟(循私法途徑尋求救濟),而不是來找政府打行政訴願。
* 如果不服這個「不受理」的決定怎麼辦?
姚老師如果對新北市政府這個「不受理」的決定感到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的隔天算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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