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士升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裁判書

 

這是一份臺灣高等法院在民國114年(2025年)6月間做出的刑事判決。簡單來說,這是一起直排輪教練對未成年女學生性侵的案件,因為檢察官不滿一審判得太輕而提起上訴,但二審(高等法院)決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判決結果。

以下為您將這份判決書轉譯為白話文,並進行重點整理:

核心判決結果: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總刑度: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 緩刑條件:緩刑 5 年。也就是說,被告暫時不用進監獄坐牢,但有 5 年的觀察期。

  • 附帶條件:被告必須按照調解內容繼續賠償被害人、接受 2 場法治教育課程,且在緩刑期間內必須付保護管束(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接受監督)。

案件背景與犯罪事實

被告潘士升是一名直排輪教練,被害人A女是他從小學一年級就開始指導的未成年女學生。

潘士升利用開車載A女回家、A女因故暫住他家,以及外出比賽住飯店等機會,違反A女的意願進行性侵:

  • 強制性交未遂:2 次

  • 強制性交既遂:7 次

  • (總共犯下 9 罪,一審原本分別判處 10 個月到 1 年 8 個月不等的刑期,最後合併定應執行刑 2 年。)

為什麼會打到二審?(檢察官上訴的理由)

一審判決後,只有檢察官覺得判太輕而提起上訴(被告潘士升沒有上訴)。二審依法只針對「量刑(判多重)」進行審查,不再爭辯有沒有犯罪的事實。

檢察官上訴認為:

  1. 被告在偵查中明明一直否認犯罪,到了一審法院審理才認罪,根本不是真心面對錯誤。

  2. 身為教練卻侵害學生,嚴重破壞信任,不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值得同情)」的減刑條件。

  3. 依照《兒少法》,對未成年犯罪應該要加重刑期,一審加重的程度不夠,判太輕了。

二審法院為何維持原判?(法官的修復式司法觀點)

高等法院法官一條一條反駁了檢察官的意見,並詳細解釋了為什麼決定維持原判、給予緩刑:

  1. 被告展現極大誠意「積極賠償」

    被告雖然偵查中否認,但後來全部認罪,並與被害人A女及母親達成調解。調解條件是先當庭付了 50萬元,之後每個月按時匯款 4萬元。法官查證發現,直到二審開庭前,被告都有乖乖按期匯款(已多付20萬元)。

  2. 被害人與家屬「願意給機會」

    法院透過社工和親友詢問被害人A女的意見,A女的姐姐透露,A女曾說過:「這樣(指一審判決)就好,願意給被告機會」,且A女也擔心如果把被告關起來,會不會就拿不到後續的賠償金了。被害人家屬在法庭上也表示「對刑度沒有意見、依法處理」。

  3. 把人關起來,反而對被害人不利(核心考量)

    法官認為,雖然被告行為很惡劣,但他沒有前科。如果現在把被告抓去關,被告就會失去收入,導致後續的賠償金無法履行,這對被害人母女的生活重建沒有幫助。

    為了讓被害人能持續拿到補償、修復創傷,並審酌被害人自己也願意給機會,法官認為本案符合「情輕法重、客觀上讓人同情」的條件,因此適用刑法第59條幫被告減刑。

  4. 關於《兒少法》加重的法律誤解

    檢察官認為《兒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以最低刑度應該要拉高。但二審法官糾正:法律條文是說「最高」可以加重到二分之一,並沒有限制「最低」要加重多少,這屬於法官自由裁量的權限,一審的判決並沒有違法。

結論

高等法院力求符合「修復式司法」精神,認為一審法官通盤考量了被告的惡行、事後的悔悟態度、實際賠償進度,以及被害人願意給予自新機會的心願,所判處的「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一邊賺錢一邊賠償」是非常妥當的,因此駁回檢察官的上訴,維持原判。

(註:本案正本證明日期為民國114年6月11日,收到判決書後20天內,若有法定理由仍可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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