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羿翰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最高法院 115年度台抗字第741號 裁定日期:115年4月30日
說明
本件為抗告人對臺灣高等法院羈押裁定不服所提起的抗告,性質為程序裁定,與三審判決有罪與否不同。最高法院審查後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原羈押裁定維持。
當事人
- 抗告人(被告):陳羿翰,幼兒園教保人員
- 案由:妨害性自主等罪
案發概況(白話版)
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經高等法院判決後提起第三審上訴。高等法院於115年3月18日訊問後,認定被告有反覆實行強制猥褻犯罪的疑慮,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的羈押要件,若不予羈押將難以進行審判及執行,因而裁定自當日起執行第三審羈押。
被告不服,提起抗告,主張:
- 自己已被臺北市政府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認定委員會作成終身不得聘用為教保人員的決議,已無法再以教保員身分接觸幼童,不再具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的客觀環境
- 可改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海)及定時報到等替代措施,足以確保審理程序進行,無羈押必要
- 原裁定未衡酌國家審判權有效行使與被告人身自由、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違反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的回應
最高法院指出,是否符合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必要,屬事實審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原審法院已於押票中載明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等理由,且與卷內資料相符,屬合法裁量範圍。抗告人僅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並未具體指出原裁定有何違法之處,因此抗告無理由。
附帶說明
被告對二審判決提起的第三審上訴,已經最高法院於115年4月30日以115年度台上字第1444號判決,認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駁回確定。
裁定結果
抗告駁回,原羈押裁定(自115年3月18日起執行第三審羈押)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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