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揚威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4年度台上字第1389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上字第1389號 判決日期:115年4月22日


說明

本件為最高法院(第三審)判決,上訴人對二審更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多項違法,予以撤銷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當事人

  • 上訴人(被告):高揚威,執業醫師
  • 被害人:A女,被告診所之就診病患

案發概況(白話版)

110年3月1日,A女前往被告診所就診,主訴下腹痛。被告在進行內診過程中,趁醫療關係之機會對A女為性侵行為,包括以手指插入陰道、強拉A女之手碰觸其下體,及強行親吻A女等行為。

二審更審認定被告犯「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三大理由

第一,關於「C反應蛋白」的認定程序違法。二審以「C反應蛋白是臨床上反應體內發炎的常用指標」為由,質疑被告未替A女檢查此項目、推論其內診並非出於正當醫療目的。但最高法院指出,這是需要專業醫學知識才能判斷的事項,並非法院職務上當然已知的事實;且相關醫學文獻附在審判筆錄之後、未標明由何人提出,被告及辯護人根本無從知悉,二審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第二,判決事實與理由自相矛盾。二審一方面認定被告是「利用醫療機會」性交(代表被害人是無奈屈從、尚未明顯違反意願),另一方面卻大量引用A女描述被告如何壓制她、強拉她的手、她如何想掙脫但被壓制等強制行為的陳述作為論罪依據。最高法院指出,「利用機會性交」與「強制性交」的構成要件截然不同,兩者不能混用,判決理由明顯矛盾。

第三,接續犯的認定有疑問。二審將被告以手指插入陰道及事後強吻A女,合併論以一個接續犯。但最高法院指出,「利用機會性交」與「強行親吻」的侵害手段和行為屬性明顯不同,難以認為是對同一法益持續不間斷的同種類侵害,能否構成接續犯,仍有疑義。


判決結果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夏令營查詢指南

方學文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徐佩君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