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保嘉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以下是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徐保嘉|民事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0年度上字第990號|臺灣高等法院
這份判決是什麼?
這是一件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由受害者A女的父親提起。A女在國小六年級至國中三年級期間,遭補習班老師徐保嘉長期性侵共27次,後來罹患躁鬱症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於17歲時在新北市瑞芳區南雅漁港旁跳海自殺身亡。
A女的父親向法院請求徐保嘉賠償喪葬費、未來扶養費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法院認定了什麼?
法院確認,徐保嘉的性侵害行為與A女自殺死亡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主治醫師出庭作證指出:A女於就診時表示「她的故事跟房思琪很像」,診斷確認她罹患第二型雙極情緒障礙症(躁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並認定被性侵是導致A女憂鬱症的原因之一。
醫師進一步說明:A女每年有兩個時間點特別難以度過,一個是自己的生日,一個是與老師發生關係的特別日子,這兩個時間點都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直接相關。
高中輔導老師也出庭作證,說明A女從國中起就有自傷行為,因情傷割腕,而那段「情傷」的對象正是補習班老師徐保嘉。
賠償金額怎麼算?
喪葬費:42萬7,900元 喪失將來可受扶養之損失:165萬1,346元(依A女父親平均餘命及桃園市平均消費支出計算) 精神慰撫金:150萬元
合計判賠:357萬9,246元,加計自2019年10月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徐保嘉辯稱什麼?
他主張A女自殺是因為家庭不睦、父母離異及父親施以家暴等多重原因,與他的行為無關。
法院駁回此說法,認定不論家庭因素如何,徐保嘉的性侵害行為確實是導致A女罹病並最終走向自殺的重要原因。
這份判決的意義
這是一份民事判決,確認了加害人對被害人死亡所負的賠償責任。刑事部分(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17號)已另行確定。
A女的離去,是徐保嘉造成的。法院的判決,只是讓這個事實白紙黑字留存下來。
本文依據公開裁判書整理,以白話文呈現判決內容,供讀者參考。原始裁判書請見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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