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盛航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侵訴字第106號 判決日期:111年4月6日
當事人
- 被告:彭盛航(判決書以丙○○代稱),新北市新莊區某補習班數學老師
- 被害人A女:86年9月生,案發時14歲以上未滿16歲
- 被害人B女:89年4月生,案發時14歲以上未滿16歲
案發經過(白話版)
被告自99年起在補習班任教,因而認識A女與B女,並分別與兩人發展男女朋友關係。
針對A女(共2次):
- 102年1、2月間,在被告新莊中平路住處,與A女發生性關係,當時同學D女也在現場目睹
- 102年8月間,再次在住處與A女發生性關係且射精在陰道內,導致A女懷孕,A女事後偷拿姊姊C女的健保卡冒名前往婦產科進行人工流產
針對B女(共2次):
- 104年6月間,在被告住處與B女發生性關係且射精,導致B女懷孕,B女持被告妹妹彭雅萱的健保卡冒名進行藥物流產
- 104年10月間,再度在住處與B女發生性關係且射精,再次導致B女懷孕,同樣冒用彭雅萱名義進行流產手術
被告的辯解(及為何不被採信)
- 辯稱與A女、B女發生性關係時,兩人均已年滿16歲→法院依據婦產科病歷推算懷孕時間、A女及B女的年籍資料、目擊者D女的證詞,確認案發時兩人均未滿16歲,被告辯解無據
- 被告始終未提出任何具體反證→法院認定被告空言否認,不可採信
特別說明:B女第二次性交強制部分
B女指稱104年10月那次係被告強行脫衣、違反其意願,但法院認為除B女單一陳述外,無其他客觀證據佐證有強制行為,依無罪推定原則,此部分不以強制性交論,仍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認定。
關鍵證據
- A女、B女、D女、C女、丁○○、甲○○等多位證人證詞,前後一致且相互印證
- D女親眼目睹被告與A女在住處發生性行為
- 婦產科病歷及就診紀錄:推算受孕時間,確認案發當時被害人均未滿16歲
- 被告妹妹彭雅萱之健保卡遭冒用就診的事實,與B女陳述吻合
- A女、B女案發後均未立刻報警、未索取賠償,直至社工詢問才揭露,符合被性侵者常見的隱忍心理
判決結果
四罪分論併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四罪分別為:
-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A女,102年1、2月):有期徒刑1年6月
-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A女,102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
-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B女,104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
-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B女,104年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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