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剛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4年度台上字第3400號
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上字第3400號
案件重點整理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尚志剛(原A國小教師)
- 上訴人即被告之配偶:周秀玲(同為上訴人;本判決未載明其被訴罪名與刑度)
- 辯護人:曾浩銓律師、曾威凱律師
- 上訴檢察官: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吳宇軒
- 原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號(114年5月8日);起訴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459號
案發經過(白話版)
被告尚志剛原為A國小教師。原審認定,他利用師生關係與環境優勢,將尚未滿14歲、當時為其學生的庚女、O女(與被告年齡相差近40歲)帶到校內鮮少有人進出的隱密處(如新自強樓頂樓夾層、4樓洗手間等),使被害人處於無知、無助且難以反抗的情境下對其強制猥褻,其中涉及庚女六年級上學期期末到畢業前的時段。原審就被訴的1次強制性交部分改判無罪,其餘論以連續加重強制猥褻罪。
本案曾經第三審發回更審(故案號為「侵上更一」),更審後被告、被告配偶周秀玲與檢察官均再上訴第三審。由於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查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重新認定事實。
原審論罪與刑度
- 尚志剛:連續犯加重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被訴強制性交1次部分改判無罪)。
- 周秀玲:本判決未記載其被訴罪名與刑度。
最高法院判斷
- 證據評估合法:原審已綜合被害人供述的具體性與一致性、事後行為反應,以及供述與現場環境、人際互動等客觀事證的相符情形,並參酌被告多次行為的高度相似性作綜合判斷;並斟酌性侵害案件舉證環境的特殊性,以被害人供述與客觀環境相互印證的方式補強,於法無違。
- 駁回理由:上訴人(含檢察官、被告及周秀玲)的主張,都是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的事項,徒憑己意重行爭辯,或對事實審採證的職權作不同評價,均屬不合法定程式的上訴。
判決結果
上訴駁回。檢察官、被告尚志剛及其配偶周秀玲的第三審上訴均遭駁回,維持原審(臺南高分院114侵上更一1)判決,全案確定。尚志剛連續加重強制猥褻罪、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附註:周秀玲的具體被訴罪名與刑度、以及尚志剛有無其他罪刑或定應執行刑,本份最高法院判決書內文未完整記載;如需完整內容,建議調閱原審臺南高分院11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判決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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