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寬原109年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這裡為你將這篇裁判書轉化為容易理解的白話文,並整理出核心重點。
判決結果(最核心重點)
被告吳寬原共犯了 7 次「對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女子為性交罪」。
每罪各判處有期徒刑 4 個月。
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 年 4 個月。
緩刑 4 年:代表這 4 年內只要被告表現良好、沒有再犯罪,就不用進監獄服刑。
附帶條件:被告在緩刑期間必須接受 2 場次的法治教育,且整個緩刑期間都需要接受保護管束(定期向觀護人報到)。
白話版案件經過
雙方關係:被告吳寬原與被害人 A 女(當時是國三學生)原本是男女朋友。
發生關係:在 107 年 6 月至 7 月期間,雙方在女方自願、沒有強迫的情況下,一共發生了 7 次性行為。
發生地點:
汽車旅館(琪海汽車旅館):1 次
男方住處(苗栗縣住處):5 次
生態公園附近的橋下草叢(竹南鎮鈴木埤生態水岸休憩公園):1 次
東窗事發:後來女方父親發現這件事,向警方報案移送法辦。
為什麼會這樣判?(法律關鍵點)
這份判決書中,有三個法庭攻防與判決的關鍵:
兩情相悅為什麼有罪?
因為 A 女當時是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的國中生,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性自主能力與判斷力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即使 A 女當時完全自願,成年人與其發生性行為依然構成犯罪(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
為什麼是判 7 個罪,而不是 1 個罪?
因為這 7 次性行為的時間可以明確分開、地點也不同,在法律上被認定是 7 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必須一罪一罰(分論併罰)。不過法官在定「應執行刑」時,考量到他的犯罪手法雷同、動機一致,如果直接把 7 個 4 個月加起來(28個月)處罰太重,所以最後定為 1 年 4 個月(16個月)。
為什麼可以得到緩刑(不用坐牢)?
法官願意給予緩刑的關鍵原因有三個:
認罪態度良好:被告從警察局做筆錄到法院審理,一路上都坦白認罪。
達成和解:被告已經與 A 女及 A 女父親達成和解,並且把和解金全額付清。
被害人同意:A 女和父親在法庭上都明確表示,同意讓法官給被告緩刑的機會。
法官考量被告之前沒有其他犯罪紀錄(雖然以前有過判決,但當時的緩刑期滿沒被撤銷,依法失效,算作無前科),因此決定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為什麼這份判決書這麼快就判下來?(簡式審判程序)
因為這屬於性質相對明確的案件,而且被告在法院一開始的準備程序就「全部認罪」。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法改成簡式審判程序,由一位法官獨立審理,並且簡化繁複的證據調查手續,既能節省司法資源,也能讓案件快速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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