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郁森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這是一份最高法院的刑事判決書,白話來說,就是上訴人(王郁森)不服之前的二審判決,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他的上訴沒有理由,決定「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也就是維持二審判刑 3 年的結果,不能再上訴了)。
以下為您將這份判決書整理出四大核心重點與白話解釋:
核心重點摘要
案件起因與背景
被告:王郁森(案發時擔任健心復健科診所的語言治療師)。
罪名:對未滿 14 歲之女子強制猥褻罪。
事件:民國 108 年 8 月 14 日下午,王郁森利用幫未滿 7 歲的被害女童(A 女)進行語言治療的機會,強拉女童的左手去觸摸他自己的陰莖。
訴訟歷程與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4 個月。
二審判決:二審期間(110 年 7 月),王郁森與女童及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 40 萬元完畢。二審法院考慮到他已經賠錢和解,認為原本一審判太重,因此改判有期徒刑 3 年。
最高法院(本案):王郁森還是覺得太重或想爭取減刑,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查後逆轉無望,認爲二審判決沒問題,裁定「上訴駁回」,維持 3 年有期徒刑。
王郁森上訴的藉口 vs. 最高法院的白話反駁
王郁森在這次上訴中提出了兩個主要理由,但都被最高法院駁回:
藉口一:檢察官起訴沒寫清楚,法官「判過頭」了?
王郁森主張:檢察官的起訴書只寫我「強拉女童的手摸陰莖 1 次」。但二審判決卻寫「女童把手抽回後,我又拉她的手去摸第 2 次」。這超出了檢察官起訴的範圍,法官怎麼可以自己加戲?
最高法院反駁:這在法律上叫做「接續犯」。你在同一個時間、同一個地點,接連做出兩次拉手的動作,這在社會通念上是一整個連續的犯罪行為。檢察官雖然只寫了第 1 次,但效力本來就包含後面的連續行為,法官一併審判完全合法,這不叫訴外裁判!
藉口二:我已經賠錢和解了,能不能再幫我「酌量減刑」?
王郁森主張:我已經深深後悔,而且都賠了 40 萬元和解了,能不能適用刑法第 59 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再幫我把刑期減輕?
最高法院反駁:刑法第 59 條是要在「客觀上非常令人同情,就算判最低刑度都嫌太重」的情況下才能用(例如長年照顧重病家人不堪負荷的悲劇)。你明知對方是連 7 歲都不到的幼女,還利用語言治療師的職務信任做出猥褻行為,嚴重傷害兒童身心,這在客觀上根本不值得同情!至於你賠錢、認罪,二審已經幫你從 3 年 4 個月減到 3 年了,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要求減刑。
結論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的判決(判刑 3 年)在法律程序、證據調查和量刑上都非常合理,王郁森上訴提的理由完全是「個人法律見解的誤解」,不符合上訴第三審的法定要件。因此,直接駁回上訴,全案判刑 3 年確定,王郁森必須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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