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明偉裁判書與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177號
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
當事人
• 被告:游○偉,台南某高中跆拳道教練
• 被害人:乙○,就讀該校體育班、寄宿道館的女學生,案發時14歲以上未滿16歲
案發經過(白話版)
104年11月5日深夜,被告趁酒意闖入乙○與同學B女共住的道館宿舍,把乙○叫醒。他先抱怨當天跟某位家長起衝突,接著暗示「我可以給妳高的專長成績,讓妳申請繁星升學計畫」,並說「如果妳想釋放讀書壓力,可以跟我做情侶間的事——接吻、撫摸、做愛」。
乙○因畏懼教練身份及擔心成績被掌控,不敢拒絕,被迫與他接吻。期間B女醒來,被告用棉被蓋住B女的頭叫她繼續睡,然後把乙○帶到樓下,依序對乙○進行了舔胸、手指插入陰道(乙○表示當時月經來潮,被告稱沒關係繼續進行)、強迫口交等性侵行為,直到樓上有人下樓聲響才停止。
事隔約半年,乙○因不堪被告持續施壓,才透過家人向學校提出性平申請,隨後正式報案。
被告的辯解(及為何不被採信)
• 辯稱乙○因被處罰才誣陷他→被告從未在校對乙○記過,反而給她97分高分,行為自相矛盾
• 辯稱案發後乙○仍與他正常互動→乙○為保住繁星資格忍氣吞聲,行為符合常情
• 辯稱B女沒在星期四住宿舍→被告自己在性平調查中承認B女有時住週四,且B女取物遭被告母親反告竊盜,證明她確有住宿
• 辯稱乙○對案發日期說法前後不一→法院認為時間久遠、情緒激動下記憶有偏差合理,乙○最終透過臉書照片、LINE紀錄等逐步還原,確認案發日為11月5日
• 辯稱乙○沒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法院指出性侵被害人反應本無標準模式,不能以此否定受害事實
• 測謊結果顯示:被告否認以手指插入乙○陰道的回答,呈不實反應
關鍵證據
• 乙○與B女的證詞高度一致,細節吻合
• 乙○案發後傳給被告的LINE訊息:「我覺得我不必用那種方式釋放壓力」——若無其事,被告根本不知道此句何意,卻毫無反應
• 乙○私下告知同學蘇○維、二姐的對話紀錄,內容與報案陳述一致
• 被告測謊結果呈不實反應
• 被告自己在性平調查中承認掌控乙○的成績與繁星申請資格
判決結果
撤銷原判決(原審認定案發日為11月26日有誤),改判:
游○偉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依據:刑法第227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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