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家寶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2154號 判決日期:104年7月16日
說明
本件為最高法院(第三審)判決,檢察官與被告雙方均對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查後認兩造上訴均不合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實際犯罪事實由一、二審認定,本裁定重點在於說明兩造上訴理由為何不成立。
當事人
- 被告:胡家寶(判決書以甲○○代稱),甲女之溜冰教練
- 被害人:甲女,案發時部分未滿14歲、部分14歲以上未滿16歲
案發概況(白話版)
被告擔任甲女的溜冰教練多年,深得甲女信任,利用指導訓練而得以與甲女獨處的機會,對年幼的甲女為多次性侵行為,且導致甲女懷孕並生下孩子。
案件共計八罪:
-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共4罪)
-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
-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共2罪,其中一罪係二審將一審認定之性交罪改為猥褻罪)
八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各方上訴理由與最高法院的回應
檢察官上訴部分:
- 認為二審將101年6月某次犯行從「性交罪」改為「猥褻罪」有誤,因被告曾在一審自白以手指插入甲女性器→最高法院認為,被告偵查中的陳述與一審自白不一致,且甲女也承認係憑印象回憶,在缺乏其他補強證據的情況下,依罪疑唯輕原則應為有利被告的認定,二審改判猥褻並無違法
- 認為二審量刑過輕,未考量被告避重就輕、告訴代理人明確表示不原諒等情→最高法院指出,告訴代理人的陳述僅供參考,無拘束力,二審已充分說明量刑理由,並無違法
被告上訴部分:
- 認為各罪量刑相較他案偏重→最高法院指出,量刑不受他案拘束,原審已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並未逾越法定範圍
- 認為已坦承犯行、達成和解、患有憂鬱症,量刑過重→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已將犯後坦承、和解賠償50萬元及甲女家屬表示原諒等情納入考量,量刑妥適
關鍵證據
- 被告偵查及審理中的自白
- 甲女的證詞
- 驗傷診斷書
- 甲女所生之子的出生證明書(確認係被告使甲女受孕)
- 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 和解書(被告賠償甲女50萬元,甲女及法定代理人表示原諒)
判決結果
檢察官與被告上訴均駁回,二審判決維持確定。
八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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