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國雄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571號 判決日期:108年6月6日
說明
本件為最高法院(第三審)裁定,上訴人對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查後認上訴不合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實際犯罪事實由二審認定,本裁定重點在於說明上訴理由為何不成立。
當事人
- 上訴人(被告):何國雄,臺中市某國中老師
- 被害人:甲男、乙男、丙男、丁男、戊男,共5人,均為被告任教國中之學生
案發概況(白話版)
被告身為國中老師,利用師生關係及共同居住照護的機會,對5名男學生分別為多次猥褻及性交行為,共計13次犯行。被害人均迫於師長權威而屈從隱忍,事後才陸續揭露。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認定13罪成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被告上訴理由(及最高法院駁回理由)
- 辯稱草屯療養院的精神鑑定報告有瑕疵,自己有心智缺陷,請求重新鑑定→最高法院指出,鑑定機關係經被告及辯護人同意選定,鑑定方法嚴謹且具科學依據,鑑定結論明確認定被告犯行當時並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無重新鑑定之必要
- 辯稱5名被害人證詞前後不一、有矛盾→最高法院指出,人的記憶會隨時間模糊,不能僅因細節有出入即否定全部證詞,二審已就各被害人證述的主要內容詳加比對,認定重要事實前後一致,此屬事實審職權
- 辯稱自白僅係片段記憶,在無其他補強證據下不應採信→最高法院指出,補強證據不必涵蓋全部犯罪事實,只要能擔保自白內容非屬虛構即可,本案已有被害人證詞、精神鑑定報告、對話訊息等多項補強證據相互印證
- 辯稱量刑過重→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已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包括被告身為師長卻利用教育關係多次對學生性侵、犯後未見悔意等,量刑未逾法定範圍,無濫用裁量之違法
判決結果
上訴駁回,二審判決(1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維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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