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彥裁判書與重點整理

 115年度侵上更一字第3號

 

這裡為你將這篇裁判書轉化為容易理解的白話文,並整理出核心重點。

裁定結果(最核心重點)

被告李慶彥因為涉嫌對多名兒童進行性侵害、性騷擾及強迫拍攝性影像,被高等法院裁定:從 115 年 6 月 3 日起,延長羈押 2 個月(也就是繼續關在看守所,不能交保)。

本案的背景與進度

這個裁定是一份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程序裁定,而不是最終的判決。案件目前進行到以下階段:

  1. 第一審判決(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定被告一共犯了 60 幾條罪,重判有期徒刑 22 年。

  2. 第二審判決(高等法院):改判有期徒刑 21 年。

  3.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被告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有部分細節需要釐清,因此將案子退回高等法院重審。

白話版犯罪事實概要

雖然案子還在重新審理中,但法院在裁定書中明確指出,根據現有證據,被告的犯罪嫌疑非常重大。他的惡劣行徑包括:

  1. 犯罪期間長:從 110 年一直持續到 113 年。

  2. 受害者眾多:多達 12 位被害人,而且全都是未滿 12 歲的幼童。

  3. 犯罪多達 60 幾起:被告對這些兒童進行加重強制猥褻、性騷擾,並違反孩子們的意願,強迫拍攝高達 63 部性影像。

為什麼非要把他繼續關著?(法院延長羈押的理由)

被告原本的羈押期限到 115 年 6 月 2 日為止。法官開庭訊問被告並聽取律師意見後,決定繼續關他,主要基於以下兩大關鍵原因:

  1. 預防性羈押(極可能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法律規定,像強制猥褻、兒童性剝削這類犯罪,具有很高的慣犯機率(很容易一犯再犯)。被告在長達 3 年多的時間裡,連續對 12 個小孩子下手、拍了 60 多部影片,證明他只要待在一般的社會環境裡,就會忍不住一再興起犯罪念頭。為了保護其他小朋友,法院必須對他實施預防性羈押,限制他的行動。

  2. 其他輕度處分全部無效

    辯護律師雖然希望能讓被告交保,但法官認為被告的罪行情節與惡性都太過重大,對社會治安和兒童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毀滅性傷害。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是採取交保、找人擔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還是每天按時去警察局報到、甚至是戴上電子手環監控,都無法百分之百阻止他再次對兒童伸出狼爪。

結論

經過衡量「國家要審判犯罪、維護社會安全」以及「被告人身自由」之後,法官認定除了繼續把他關在看守所之外,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防止他再犯。因此裁定這案子在更審期間,被告必須繼續延長羈押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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