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家強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2年度侵訴字第4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字第4號 判決日期:112年3月23日


當事人

  • 被告:莊家強(判決書以丙○○代稱),新竹市池惠宮經營者
  • 被害人乙○:92年10月生,案發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
  • 被害人甲○:95年12月生,案發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

案發經過(白話版)

第一件(針對乙○):106年11月間,被告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乙○,明知其為14至16歲之少年,仍將乙○帶至住處(池惠宮房間),與其互相口交。

第二件(針對甲○):110年間,被告與朋友關係的甲○,同樣在池惠宮房間,對甲○進行口交。

本案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即坦承犯行,採簡式審判程序。


特別說明:本件爭點

檢察官原本認為被告對乙○可能構成強制性交或趁機性交(因乙○有身心障礙),但法院認定:

  • 乙○雖有身心障礙,但依其陳述能力與表達智能,能理解性行為的意義,並非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不符合趁機性交罪的要件
  • 除乙○的陳述外,缺乏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強制手段或違反乙○意願,依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單憑單一指訴認定強制性交

因此最終改依較輕的「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罪」論處。


判決結果

兩罪分論併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兩罪分別為:

  •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罪(乙○):有期徒刑4月
  •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罪(甲○):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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