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博勝 監察院糾正案文(109教正0011)
監察院 109年度教正字第0011號 糾正案文
案件重點整理
文件性質說明:本件是監察院對「行政機關(學校、教育局)」的糾正案,糾正的是校方與教育主管機關在張博勝性侵/體罰案中的通報、處理與監督疏失,並非對張博勝個人的刑事判決。張博勝的刑事責任另由法院審判(見臺南地院109侵訴24等)。
被糾正機關
- 臺南市新化區那拔國民小學
- 臺南市新市區新市國民小學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案件背景(白話版)
108年7月6日,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召開記者會,指出臺南市國小教師張博勝(曾獲「2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長期性侵、性騷擾國小女學生,且於108年3月間發生性侵Y女案。經監察院自動調查、實地履勘並約詢多名校長、主任、督學及教育局主管後發現:張博勝自81年起至108年在那拔國小、新市國小任教20餘年間,多次對女學生性侵害、性騷擾及違法體罰,而學校與教育局在知情後多次未依法通報、未組成處理委員會,甚至私下協調調校、隱匿卸責,導致受害範圍持續擴大。
統計數字
| 項目 | 件數/人數 |
|---|---|
| 性侵害或性騷擾學生案件 | 共32件、受害學生達31人(那拔國小8件8人、新市國小24案23人) |
| 臺南地檢起訴(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嫌) | 13案 |
| 違法體罰學生 | 共9案件、體罰29名學生(那拔國小2件2人、新市國小7件27人);教育局僅知悉3件 |
主要違失(監察院認定)
- 那拔國小的起點(89年3、4月):張博勝任四年甲班導師,藉「教健康教育」為由,要求女學生逐一或三人一組進入視聽教室音控室,予以脫褲、撫摸下體或坐在其大腿上。被害A女告知姨丈張男、再轉知家長,家長透過前家長會長向前校長林信宏反映。
- 前校長林信宏、主任許崑泉:知悉學生疑遭性騷擾/性侵害,卻未依88年兒童福利法第18條第1項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林信宏更攜水果向A女家長致歉,稱自己快退休、怕影響退休金、且張博勝還年輕,拜託家長不要提告,並私下協調張博勝調校至新市國小,未依規定組成校園性侵害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導致新市國小受害人達23人——核有重大違失。
- 前督學林慶煌:知悉後未依法24小時內通報、未督導那拔國小依規定處理;與林信宏於受監察院約詢及教育局調查時,供述前後矛盾、避重就輕、意圖卸責;林信宏並延宕處理張博勝及其妻的不當補習案——核有重大違失。
- 新市國小導師林裕義、陳春妙:分別於94、95學年度接獲女學生反映、知悉張博勝疑似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均未依法通報——核有違失。
- 新市國小消極處理與調職(98年):因張博勝消極處理、10多位家長要求轉班,前校長余孟和擔心連鎖效應,將張改為科任教師;與會教育人員知悉其違法體罰,卻未依97年兒少法第34條第1項及校安通報規定通報。
- 體罰與延遲通報(105~108年):張博勝於105年9月以熱熔膠毆打學生H男致臀腰紅腫,新市國小考核委員會認定屬實卻僅核予申誡2次,與會人員及前校長張瓊文未依104年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通報社政;108年3月張因疑似Y女性侵案停聘後,家長於班親會舉報體罰,學校雖隔日校安通報,卻遲至4月9日才填兒少保護通報,明顯延遲社政通報,且訪談後發現另有19名學生被體罰亦未依規定通報。
- 制度與監督面:那拔國小及新市國小均未依法採取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未建立安全校園空間,未能及時杜絕事件;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難辭監督不周之責,且未督導兩校就體罰案清查——均核有違失。
主要法律依據
88年兒童福利法第18條、第26條、第49條(24小時通報義務);88年刑法第227條、86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97年/104年/108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4條、第53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第4、6點(應組成處理委員會)。
糾正結論
監察院認定被糾正機關「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憲法第97條第1項及監察法第24條規定提案糾正,移送臺南市政府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提案委員:高鳳仙。
附註:本文件為80頁糾正案,本整理擷取其「被糾正機關」「案由」與「綜上所述」結論等核心內容並以白話重述;細部事證、人員陳述與各次通報時序詳見原文。本整理為摘要,正式引用請以監察院糾正案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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