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博勝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09年度侵訴字第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年度侵訴字第24號
案件重點整理
當事人
- 被告:張博勝(判決書部分以代號「甲○○」;行為時47至48歲,A女班級導師)
- 被害人(有罪部分):A女(97年5月生,案發時未滿14歲)
- 檢察官:黃信勇(偵查)、蘇榮照(執行)
- 辯護人:王啟任律師
案發經過(白話版)
被告張博勝是臺南市P國小A女班級的導師。106、107年間,他利用例假日、寒暑假期間,藉口帶A女練習字音字形或國語演說比賽,在教室內單獨相處時,以「幫忙擦乳液」為由脫去A女褲子、撫摸下體並親吻臉頰與嘴巴,前後共10次,構成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
主文與判決結果
被告張博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10次,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被訴對B女、C女、D女、E女、F女、G女、H女、I女、J女強制猥褻部分,均無罪。
認定與理由重點
- 有罪部分(A女):被告坦承不諱;並有A女母親證述、醫院驗傷診斷書、臉書對話截圖等補強;法院認被告行為足以妨害A女性自主決定的意願,且A女事後向母親求助、驗傷時哭泣,補強其指訴。
- 無罪部分(其他9名被害人):檢方對B至J女的指控僅有各該被害人的單一指訴,檢方所提補強證據都只是與被害人陳述「具同一性」的累積證據,無法確保真實性,因此依罪疑惟輕原則諭知無罪。
附註:本案10次強制猥褻各處3年8月、定應執行刑4年10月,均依判決主文擷取。本判決為109年(2020年)一審判決,是否上訴確定須另查。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判決原文為準。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