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博勝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0年度台上字第5931號

 

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5931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5931號刑事判決 | 判決日期:110年11月4日 | 案由:妨害性自主等(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張博勝(臺南P國小導師)
  • 辯護人:王啟任律師
  • 原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384號;一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24號

案件背景(白話版)

本件是被告張博勝對未滿14歲學生A女強制猥褻案的第三審。原審(臺南高分院109侵上訴1384)認定張博勝對A女犯強制猥褻10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定應執行刑4年10月。張博勝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

上訴爭點與法院判斷

  • 被告主張:已坦承悔過、願與被害人和解、犯後態度良好,且有未成年子女需照顧,認為原審維持重刑且未宣告緩刑,量刑不當。
  • 最高法院回應:量刑是事實審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只要未逾法定刑度、未濫用裁量權即不違法;是否宣告緩刑同屬裁量事項,原審未宣告緩刑並不違法。被告的上訴理由涉及事實爭執及原審已說明的事項,不符第三審(法律審)上訴要件。

判決結果

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判決:張博勝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10罪、各3年8月、定應執行刑4年10月,全案確定

更正提醒:先前整理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侵附民17)中,判決內文曾記載「被告與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但依本最高法院判決可知,被告張博勝其實有上訴,並經二審(臺南高分院109侵上訴1384)、三審(本件)審理後,於110年11月4日駁回上訴而確定。附帶民事判決當時(109年9月)的該項記載與後續實際上訴情形不符,特此更正——本案是在最高法院層級確定,而非一審即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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