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剛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2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27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 | 判決日期:113年9月10日 | 案由:妨害性自主(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

當事人

  • 被告:尚志剛(判決書代號「甲○○」;A國小教師、被害人當時的導師)
  • 被害人:庚女、O女(均81年生,案發時未滿14歲;另涉及甲女、丙女、戊女、辛女、寅女等多名相關證人/被害人)
  • 辯護人:曾威凱律師、王正明律師、曾浩銓律師
  • 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112年7月31日)

案發經過(白話版)

被告尚志剛是A國小的導師。他在擔任導師期間,利用職位與權威優勢,對班上多名未滿14歲的女學生(庚女、O女等)在校內隱密處多次強制猥褻,並涉及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性交。被害人因畏懼老師身分而不敢反抗。

主文與判決結果

原判決撤銷。尚志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各罪分論),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本判決撤銷了臺南地院一審判決,改由二審自為判決,並就各罪分論併罰、定應執行刑10年。

重要:本判決非最終確定結果

本件二審判決(應執行10年)之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審判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號(114年5月8日),改依(修正前)連續犯將強制猥褻論以一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並將對庚女強制性交1次部分改判無罪;該更審判決再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40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因此本案最終定讞刑度為8年6月,而非本判決的10年。

附註:本判決主文各罪的個別刑度詳載於「附表」,非判決本文,故未逐一列出;如需各罪細目,建議調閱判決書附表。本案被告尚志剛與先前整理的陳佳勇、羅英銘、劉育成均為不同被告、彼此無關;本判決中亦未出現「周秀玲」為被告。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判決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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