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勇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4 案件B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 判決日期:115年4月16日 | 案由: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陳佳勇(累犯)
  • 被害人:A4女(代號AB000-H112361,成年女性)
  • 辯護人:洪嘉蔚律師、許泓琮律師、郭乃瑩律師
  • 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侵訴字第210號

案發經過(白話版)

112年9月27日上午約8時30分,地點在A4女位於臺中市北區的租屋處。被告買早餐到A4租屋處一起用餐,餐後假借「幫忙整脊、開背」的名義,要A4趴在床上,接著坐在A4腿上,違反A4意願、以手伸入她的短褲內撫摸臀部得逞。A4撥開被告的手翻身後,被告又抓住她的左手、揉捏其手臂到鎖骨處。A4再次拒絕,被告卻把身體壓趴在A4身上使她無法坐起,並強吻其嘴唇得逞,還說出不當言語(如「你和前任親完不會做嗎?我想親你肚子」)。A4拉住衣服拒絕並表示要去學校,被告才停止。此為強制猥褻既遂

法院認定被告數次觸摸不同身體部位的行為,因時間緊密、地點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屬「接續犯」,論以一罪。

關鍵證據

  • 被害人A4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一致且具體的證述(法院認若非親身經歷難以如此一致)
  • 112年11月7日被告與A4的通話錄音譯文:被告面對具體指控未在第一時間否認或澄清,只是不斷道歉,法院認其沉默等於默認
  • 醫療紀錄:光恒診所112年10月2日診斷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健康中心諮商紀錄(A4因本案與異性相處會身心不適、不安)
  • A4右手瘀青照片、警察職務報告等
  • 創傷表現:A4作證時常哽咽啜泣、情緒激動,符合性侵害被害人常見反應

量刑與累犯

  • 累犯:被告前有110年2月26日公共危險案件(有期徒刑2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構成累犯;惟因本案與前案罪名、法益、罪質均不同,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意旨不加重其刑
  • 量刑審酌:被告利用共同興趣接近被害人、假借早餐名義進入住處、違反被害人明確拒絕強行猥褻,對被害人造成難以抹滅的心理傷害;犯後飾詞狡辯、未正視過錯、未真誠道歉、未與A4達成調解;被害人請求從重量刑。

判決結果

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判決:被告陳佳勇犯強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仍執詞否認犯行,法院認原審認事用法無誤、量刑妥適,故駁回上訴。

判決揭露的其他案件(案件脈絡)

本判決特別記載:被告在本案(112年9月)之前,同年6月及8月另涉犯兩起強制性交犯行,其中一件已於114年6月24日經原審認定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法院並指被告「於遭司法調查期間竟不知反省、潔身自愛,仍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而再次犯本案」。

附註:本案被告姓名(陳佳勇)與辯護人(洪嘉蔚律師)與前述最高法院115台上881、臺中地院114侵訴49相同,且本判決明確交代被告另有多起妨害性自主案件,堪認係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惟各案辨識年籍均遮蔽,正式引用請以各判決原文為準。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夏令營查詢指南

尚志剛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4年度台上字第3400號

柯正民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06年度侵訴字第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