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勇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4 案件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年度侵訴字第49號
案件重點整理
當事人
- 被告:陳佳勇(累犯;前有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
- 被害人:A女(成年女性,與被告於補習班認識)
- 檢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辯護人:洪嘉蔚律師等5位
案發經過(白話版)
112年8月7日下午約3時30分至4時19分,地點在新驛旅店臺中車站店。被告與在補習班認識的成年被害人A女,於下課後邀約至旅店房間。被告未經同意強制親吻被害人的頸部、嘴部及外陰部;被害人多次推開仍無法阻止;被告強行脫下被害人內褲並脫去自己褲子,以手及嘴碰觸被害人大腿、外陰部;被害人踢開被告後衝進廁所(此部分為強制性交未遂)。
之後被告進入廁所搶走被害人手機,被害人要求返還遭拒,雙方僵持後被害人離開房間,被告隨即跟上並聲稱上車後歸還,但上車後仍不返還,妨害被害人使用手機的權利(此部分為強制罪)。
關鍵證據
- 被告於審理時坦承犯行、認罪
- 被害人於警詢、偵查、審理中前後一致的陳述
- 證人B男的佐證
- 驗傷診斷書
- LINE對話紀錄
量刑說明
- 未遂減刑:強制性交部分為未遂,依刑法第25條減輕其刑。
- 不適用刑法第59條:法院認本案無「情輕法重、情堪憫恕」情形,不再依第59條酌減。
- 累犯:被告前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經判處7年10月確定),構成累犯,惟本案未加重其刑。
- 有利量刑: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給付新臺幣50萬元,取得被害人原諒。
- 不予緩刑:因被告前案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的緩刑要件,故不宣告緩刑。
判決結果
被告陳佳勇犯強制性交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年;
犯強制罪(累犯),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均不予緩刑)
附註:本案被告姓名(陳佳勇)與辯護人(洪嘉蔚律師)與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881號相同,惟屬不同事實、不同案件(本案為112年8月7日臺中旅店強制性交未遂,被告認罪;台上881為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既遂,被告否認)。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判決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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