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剛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 判決日期:114年5月8日 | 案由:妨害性自主(對未滿14歲之人連續強制猥褻)

當事人

  • 被告:尚志剛(A國小教師、被害人當時的導師)
  • 被害人:庚女、甲女(均81年生,案發時未滿14歲,為被告班上同學)
  • 辯護人:曾浩銓律師、曾威凱律師
  • 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

案發經過(白話版)

被告尚志剛是A國小的導師。在92年12月至93年4月間(庚女、甲女六年級下學期期末到畢業前),他利用導師身分與權威,趁同班的庚女、甲女同時在場時,在校內樓頂樓梯間的夾層等隱密處,多次對兩人親吻(含舌吻)、撫摸胸部與臀部、拉開衣物舔乳頭、脫下內褲撫摸性器官。被害人因畏懼老師身分而不敢拒絕,只能以咬牙、用手推等方式抵抗。

更審的改判重點

  • 原審(臺南地院112侵訴緝1)原本判被告20罪強制猥褻、6罪強制性交。
  • 更審後改判:強制猥褻部分依(修正前)連續犯論以一罪;被訴92年12月至93年4月間對庚女的強制性交1次部分改判無罪

認定與法律要點

  • 違反意願的認定:雖無明顯強暴、脅迫,但被告以「低度強制手段」——教師身分權威、平時以體罰樹立恐懼、先用言語安撫哄騙等,使未滿14歲學生在無法防備、不知或不敢拒絕的情況下屈從,符合刑法第224條「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不適用的法條:非合意,故不適用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猥褻罪);被告明知違反意願,故亦不適用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猥褻罪);最終適用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 強制性交改判無罪的理由:庚女對強制性交部分的指訴,因涉及手指是否進入等細節有出入,證據未達有罪確信程度。

關鍵證據

  • 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報告(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組成調查小組)
  • 其他被害人(戊女、辛女、丙女、寅女等)證述,印證被告犯案手法的慣性
  • 受害地點的實地勘驗與證人證述
  • 國中畢業紀念冊留言(庚女、甲女記載共同受害的回憶)

判決結果

尚志剛連續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被訴對庚女強制性交1次部分無罪。(本判決其後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40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

更正提醒:本份更審判決中,被告只有尚志剛一人,並未出現「周秀玲」為被告。先前最高法院114台上3400的摘錄曾提到「配偶周秀玲同為上訴人」,但就本案妨害性自主部分,周秀玲並非被告;其是否涉及其他關聯案件,本判決無從得知。此點更正先前整理中對周秀玲身分的不確定敘述。

附註:本案被告尚志剛與先前整理的陳佳勇、羅英銘、劉育成均為不同被告、彼此無關。因強制猥褻部分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故為單一宣告刑8年6月,無另定應執行刑;判決無緩刑。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判決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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