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宗翰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8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80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 | 判決日期:114年11月19日 | 案由:妨害性自主(乘機猥褻)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楊宗翰
  • 告訴人:A女(成年女性,與被告為朋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隱名)
  • 辯護人:林倩芸律師
  • 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侵訴字第88號(114年2月25日)

案發經過(白話版)

被告楊宗翰於109年8月12日凌晨,趁告訴人A女服用安眠藥物、無法抗拒之際,以右手撫摸其臀部、胸部下緣、大腿內外側等部位,對其為乘機猥褻。(詳細情節與一審相同,A女到被告臺中住處借宿、服藥後遭撫摸。)

上訴爭點與法院判斷

  • 被告主張:否認犯行,辯稱是睡夢中無意識的舉動;並質疑A女陳述前後不一、記憶模糊,還質疑A女服藥後仍能駕車、不符常理。
  • 法院回應(駁回):A女在偵訊、審理及跨越半年以上的社群貼文中,陳述情節前後一致,若非親身經歷難以如此一致;證人黃○亮聽聞A女遭猥褻經過,證人葉○妤(被告前女友)證述被告曾親自示範撫摸動作、承認「手賤」;被告主動傳訊向A女道歉,稱「手犯賤、從原本哄睡的輕拍漸漸變成撫摸」;被告粉專貼文更明確承認知悉A女服安眠藥、「很可能拒絕不了」。上述均足證被告是有意識的行為,其無意識之辯係卸責之詞。至於A女服藥後能否駕車、其他就醫紀錄,均與本案認定無關(藥物反應因人而異)。

判決結果

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判決:被告楊宗翰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無緩刑)。被告犯後始終否認、未與被害人和解。

被告身分提醒:本案被告為楊宗翰,本件為其乘機猥褻案(臺中地院113侵訴88)的二審

附註:本案關鍵在於被告自己的道歉訊息與社群貼文(自承「手犯賤」「知悉被害人服藥很可能拒絕不了」),成為認定其「有意識乘機猥褻」的核心補強證據,故其「睡夢中無意識」的辯解不被採信。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判決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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