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康仁 監察院糾正案文(115教正0016)
監察院 糾正案文【公布版】— 臺北市立萬芳高中「劉師數位性剝削案」
案件重點整理
文件性質說明:本件是監察院對「臺北市立萬芳高中」的行政糾正,糾正的是學校在劉師數位性剝削案中,性平會調查、審議與申復機制的失職,以及案發後仍再聘涉案教師擔任行政職等偏袒情形;劉師本人的刑事責任已由法院判決(臺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294號)。
被糾正機關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
案件背景與刑事判決(白話版)
臺北地方法院於115年3月31日判決,萬芳高中劉師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以他法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114年度訴字第1294號)。劉師案發時兼任該校研發處試務組長,並擔任數位學習實驗班的專題指導教師,對學生A生的學業評分、競賽參與與專題指導具有實質掌控權。
犯行事實(白話版)
- 建立壓迫關係:劉師於A生高二時藉詞提議建立擬制的「父子關係」,A生起初明確拒絕,劉師卻不斷施壓、多次在全班面前威脅要把A生修習科目評為零分;A生因深恐失去指導、參賽機會或遭不利對待,被迫同意。此後常以肢體碰觸、腳踢等不當管教,並任意翻看A生手機相簿,於深夜22時至凌晨1時連續傳訊干擾。
- 強迫自拍性影像:114年1月,劉師查看A生手機發現其與同學嬉鬧時拍的裸露上半身影片,竟以「看起來像壞學生、要再拍以體驗記取壞學生模樣」等語施壓;A生拒絕後仍遭一再要求,甚至114年1月18至19日夜間連續撥打50餘通電話疲勞轟炸、上課時將A生抽離施壓。A生迫於權勢在住處浴室自拍並傳送:1月24日不露臉裸露上半身影片2部(劉師嫌未露臉、強令重拍)、1月25及26日露臉且裸露上半身影片各1部。
- 逾矩言行:劉師對影片中裸露外貌、表情、佩戴飾品具體評論,要求A生把指定項鍊贈予他,並傳送「明天考完試,陪老爸去泡溫泉吧」等不具正當教學目的的言詞。
糾正認定的主要違失(對學校)
- 性平會與申復機制失職:學校114年2月受理、組成外聘調查小組後,性平會卻於4月16日會議「毫無異議全票通過」首份調查報告,做出「難認構成性騷擾」的悖離事實結論,並移送校事會議;A生家長申復,申復審議小組仍認申復無理由。首份報告漏未審酌師生不對等權力關係,存有適法性重大瑕疵。最終送臺北市政府性平會逕依職權調查,才依《性平法》第40條第3項認定構成「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 敷衍主管機關:臺北市教育局114年7月28日依《性平法》第40條第2項函請限期釐清,學校卻虛應故事、敷衍塞責,8月18日、9月9日再經督促仍未具體導正。
- 再聘涉案教師、形同庇護:學校114年2月11日曾一度調整劉師兼任試務組長職務,卻於同年8月1日起再度聘任劉師擔任該行政職;此後即使9月18日市府性平會認定成立、9月24日校事會議記過1次、12月4日教師成績考核會記1大過及記過1次、乃至115年3月31日一審判決有罪,校長均遲未調整劉師職務,前後矛盾、形同偏袒庇護。
- 消極未辦潛在被害人普查:學校以「未知悉第二位受害者」為由,未依教育部「發掘校園性別事件潛在被害人方式參考指引」提請性平會決議是否辦理普查;任令劉師掌握校園行政資源與權力,造就結構性的不友善氛圍,阻礙潛在被害者求助。
- 教育局督導不當: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本案未善盡《性平法》第40條第1項的適法監督職權。
後續處置
劉師最終於115年4月17日經性平會審議通過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並經臺北市教師審議委員會於115年5月5日審議管制在案。
糾正結論
萬芳高中在第一線校園性別事件的調查、審議及申復程序中喪失專業把關與糾錯功能,性平會形同虛設,案發後行政處置前後矛盾、再聘涉案教師形同庇護,並消極未辦潛在被害人普查,相關處置顯有嚴重違失。監察院依憲法第97條第1項及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移送臺北市政府督飭所屬檢討改善見復。提案委員:范巽綠、紀惠容。
附註:本文件為監察院糾正案文(19頁),本整理擷取被糾正機關、案由、事實與理由及結論等核心內容並以白話重述;表2(校內性平會與市府性平會認定對照)原文多處以「(略)」呈現,故未展開。本整理為摘要,正式引用請以監察院糾正案原文為準。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