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彥裁判書與重點整理 115年度侵上更一字第3號(羈押延長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115年度侵上更一字第3號(羈押延長裁定)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115年度侵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 裁定日期:115年7月23日 | 性質:延長羈押之裁定(更審程序中)

文件性質說明:本件連結指向的是「延長羈押」的裁定,屬更審審理中的程序處分,不是認定罪責的更審判決本身。它處理的是被告在更審期間是否繼續羈押、羈押期間如何延長,並非重新論罪科刑。

當事人

  • 被告:李慶彥(更審中在押)

裁定主文

李慶彥羈押期間,自115年8月3日起,延長2月。

案件背景與程序脈絡(白話版)

被告李慶彥被訴於110年至113年間,對多名(約12名)未滿12歲的未成年被害人實施強制猥褻及拍攝性影像,犯行跨越多個年度、被害人眾多,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意願方法拍攝性影像)、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等罪。案件審級進展如下:

  • 一審:臺灣(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63號,判處有期徒刑22年
  •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19號,改判有期徒刑21年
  • 第三審: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544號,撤銷發回更審。
  • 更審:即本案(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侵上更一字第3號)審理中;本件為更審期間的延長羈押裁定。

重點提醒

由於案件仍在更審中,前述22年、21年的刑度均為先前審級的認定,尚未確定;更審後的最終刑度須以更審判決(及其後是否再上訴)為準。本延長羈押裁定僅涉及被告的人身拘束,不影響、也不代表更審的最終結果。


附註:本份文件為延長羈押裁定;若需本案的實體更審判決(論罪與刑度)之重點整理,可提供該更審判決連結(通常為同一案號結尾為「,1」的判決書),我可再另行整理。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裁定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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