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育成二審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85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 | 判決日期:115年7月15日 | 案由:妨害性自主等(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及性騷擾)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劉育成(自83年8月起至113年2月27日止,歷任南投縣竹山鎮多所國小教師、主任及校長)
  • 被害人:甲女、A2、丙女、丁女(案發時均為未滿14歲之學童)
  • 辯護人:張淳軒律師、鄭芊芸律師
  • 原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字第26號(113年5月15日)

案發經過(白話版)

被告劉育成是南投縣竹山鎮多所國小的長期教職人員(教師、主任到校長)。檢方與法院認定,他利用師長身分與相處機會,在校園內無人或人跡較少的地點,對多名未滿14歲的女學生強吻、觸摸身體、公主抱等,未經同意而為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各被害人與犯行如下:

  • 甲女(未滿14歲):98年間於過溪國小遭強制猥褻3次(電腦教室、研究室、停車場)
  • A2(未滿14歲):98年間五校聯運當日於過溪國小器材室遭強制猥褻1次
  • 丙女(未滿14歲):93年間於延平國小遭強制性交2次(汽車旅館、產業道路)及強制猥褻1次(器材室)
  • 丁女(未滿14歲):106年間於大鞍國小遭性騷擾2次(小木屋、校長室)

論罪(法院認定成立之罪名)

被害人罪名次數
甲女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3次
A2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1次
丙女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性交(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2次
丙女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1次
丁女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2次

上訴爭點與法院判斷

  • 被告主張:否認全部犯行,辯稱「從未與女學生單獨共處一室」;質疑被害人證詞可信度(環境上難以想像);主張部分犯行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並質疑補強證據的合法性。
  • 法院回應:被害人證述一致性高、可信;補強證據充分(目擊證人庚女目睹甲女被公主抱與親吻、證人戊女己女證述丙女創傷反應、心理諮商報告顯示丙女嚴重創傷);性平會調查報告屬合法的傳聞例外;犯行於93至98年間,依刑法第80條、第222條,追訴權時效(20至30年)均未完成;被告犯罪手法一致。故上訴無理由。

關鍵法律要點

  • 性自主決定權:「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未滿14歲的學童與教師之間,不可能立於平等、尊重的基礎上同意性行為。
  • 追訴權時效:重大性侵害犯行的追訴權時效為20至30年,本案各犯行均尚未完成時效,仍可追訴處罰。

判決結果

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6號)對被告劉育成的有罪判決。被告始終否認犯行,判決中亦無與被害人和解或宣告緩刑之記載。


附註:本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各罪的具體宣告刑與定應執行刑(合併後總刑期)在本份判決書可擷取內容中被截斷、未完整記載;如需完整刑度,建議調閱原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6號判決。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判決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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