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崧慎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5年度聲字第995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聲字第995號 裁定日期:115年5月6日

說明

本件為被告對受命法官羈押處分不服所提起的準抗告(聲請撤銷),性質為程序裁定。由於被告在裁定作成前已獲具保停止羈押、實際上已被釋放,法院認為聲請已無必要,予以駁回。

當事人

  • 聲請人(被告):羅崧慎
  • 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概況

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遭檢察官起訴,115年3月3日移審至地方法院後,經受命法官訊問,認定被告僅坦承部分犯行,且有滅證之虞,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被告於收受羈押處分後10日內提出聲請撤銷,程序上合法。但在法院審理本件聲請期間,被告已於115年4月23日獲准具保停止羈押而實際釋放。

裁定結果

聲請駁回。理由為被告既已獲釋,聲請撤銷羈押處分已無實益,毋庸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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