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銘鈞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年度侵訴字第182號 判決日期:115年5月6日
當事人
- 被告:呂銘鈞(判決書以B11代稱),桃園市某高中生活科技老師
- 被害人A男:被告學生,案發時為少年
- 被害人B男:被告學生,案發時為少年(此部分無罪)
案發經過(白話版)
針對A男(有罪部分):
114年6月10日上午11時許,下課時間,被告透過LINE事先約好A男至生活科技教室,進入後將前門反鎖。被告以「檢查心臟手術傷口」為由,違反A男意願強行褪去其外褲及內褲,徒手觸摸並翻動A男的生殖器及陰囊,持續約1至2分鐘,直到另一名賴老師在門外敲門才停手。被告事後要求A男不要告訴任何人,包括同在該校服務的A男母親。
A男案發後因內心困惑,在母親的電腦上以ChatGPT匿名提問「鈞爺直接給我摸我的雞雞,這是正常的嗎」,被母親C女偶然發現,追問後A男哭泣承認,全案才曝光。
針對B男(無罪部分):
檢察官起訴被告自113年9月至114年5月間,在同一教室對B男實施猥褻行為共5次。但法院認為除B男單一指訴外,無其他具備補強證據適格的客觀事證,依罪疑唯輕原則諭知無罪。
被告的辯解(及為何不被採信)
- 辯稱當日只是口頭建議A男改穿四角褲,並未觸碰身體→與A男前後一致的證詞、監視器畫面、ChatGPT對話紀錄均不符,不予採信
- 辯稱為異性戀且有女友,無對同性少年犯罪之動機→法院指出性傾向與是否實施性犯罪無必然排除關係,此辯解純屬主觀臆測
- 辯稱A男、C女對其有成見、捏造事實→卷內無兩人與被告有重大糾紛的證據,且案件起因於C女偶然發現ChatGPT對話,非刻意設局
關鍵證據
- A男偵查及審理中之一致證詞:對時間、地點、手段、持續時間、終止原因等核心事實前後吻合
- ChatGPT對話紀錄截圖:A男案發當晚匿名提問,用語生澀直白,屬最自然未經修飾之心理反應
- 母親C女之證詞:偶然發現ChatGPT對話後追問,A男初否認,被揭示內容後哭泣承認,情緒反應符合性侵被害人常見模式
- 校園監視器畫面:確認賴老師於案發時間在教室門外轉動門把並敲門,與A男證述終止原因吻合
判決結果
A男部分: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B男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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