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曜安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年度侵訴字第111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年度侵訴字第111號 判決日期:115年5月27日

當事人

  • 被告:呂曜安,與A女原為網友關係
  • 被害人:A女,成年女性

案發經過(白話版)

111年2月3日晚間,被告藉故邀約A女至其位於台北市松山區的樓中樓租屋處共進晚餐。A女到場後,被告不顧A女反對,在夾層強行壓制A女並猥褻,A女趁被告鬆手趁機以如廁為由欲逃離,在慌亂中從夾層樓梯重摔至地面,造成脊椎、膝蓋、背部、臀部多處疼痛。

被告聽聞聲響下樓查看後,不僅未施援手,反而將受傷的A女強行推入房間,脫去其全身衣物,壓制在床上繼續猥褻,並以手指插入陰道。隨後被告試圖進一步性侵,但A女奮力抵抗,以手肘擊中被告眼睛,被告才停止。A女以接到工作電話為由,搭被告叫的Uber計程車逃離現場。

關鍵證據

  • 被告於審理時坦承犯行
  • A女於偵訊中的證述
  • 三名證人的警詢證述
  • 被告與A女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量刑說明

法院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理由為被告坦承犯行,並與A女調解成立,已先行給付240萬元(共480萬元,分兩期),A女同意給予緩刑機會。

判決結果

強制性交罪,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及依期給付A女調解款項餘款2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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