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勇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5

 

最高法院 115年度台上字第881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最高法院 115年度台上字第881號刑事判決 | 判決日期:115年4月23日 | 案由:妨害性自主(侵入住宅強制性交)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陳佳勇
  • 被害人:甲女(代號AW000-A112376,成年女性)
  • 辯護人:洪嘉蔚律師
  • 原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114年11月13日),維持第一審論處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

案發經過(白話版)

在被害人甲女投宿旅館期間,被告陳佳勇向旅館櫃檯員工王○○謊稱自己忘記房卡,並報出甲女的房號與姓名,因此取得備用房卡進入甲女房間。被告拉開甲女身上的被子,將她壓制在床上,強吻並揉捏胸部,再以手指插入甲女陰道,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

本案為第三審。由於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查原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不重新認定事實,故爭點集中在被告的上訴理由是否合法。

上訴爭點與法院判斷(白話版)

  • 被告主張:被害人事後仍與他聯繫問候,可見雙方有情感連結、並非性侵害;補強證據不足;且被害人是主動告知房號,不該成立「侵入住宅」的加重要件。
  • 最高法院回應:證據取捨、事實認定是事實審職權,只要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就不容任意指為違法。原審已綜合被害人指證、被告部分不利於己的供述(承認親吻、撫摸等)、社群媒體對話紀錄(顯示雙方並非熟識)、證人證述,以及被害人的PTSD診療紀錄,補強證據充足。又性侵害被害人的自我保護反應本無固定模式,不能以「完美被害人」的迷思去要求被害人。被告的上訴只是單純的事實爭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的違法情形不符。

關鍵補強證據

  • 被告部分不利於己的供述(承認親吻、撫摸、手淫射精等)
  • 社群媒體對話紀錄,顯示雙方並非熟識
  • 證人陳○○、楊○○等證述及對話譯文
  • 醫院病歷:記載被害人疑似有PTSD症狀(作惡夢、迴避人群、情緒低落、難以專注、夜眠差、有自殺意念)

判決結果

上訴駁回。被告的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遭駁回,維持原審「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的有罪判決,全案確定。

附註:被告自始否認犯行。第一、二審宣告的具體刑度(有期徒刑年數),本份最高法院判決書內文未載明,故未列入;如需該數字,可再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判決補充。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判決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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