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華強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 判決日期:114年12月16日 | 案由:妨害性自主(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

當事人

  • 被告:杜○○(美國籍成年男子;無前科)
  • 被害人:甲女(案發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
  • 檢察官: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辯護人:許永昌律師、羅明宏律師(後已解除委任)

案發經過(白話版)

113年10月2日晚間,在甲女位於宜蘭縣住處的房間內,被告杜○○明知甲女是未滿18歲的少女,卻在陪伴甲女睡覺時,違反其意願強行壓制,抓摸左胸、以手指插入陰道、並以下體抵住其胸腹部,對甲女強制性交1次(既遂)。

審理與認定重點

  • 被告認罪: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 關鍵證據:甲女、其母乙女、男友王○○於偵查中的明確證述;性侵害減述案件訊前訪視調查報告;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測謊圖譜;被告與被害人的對話紀錄。
  • 適用法條與加重: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因被害人為未滿18歲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論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
  • 減刑:被告一時失慮、犯後悔悟、已與被害人和解、告訴代理人同意緩刑,法院認情狀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量刑上「先加後減」:先依兒少法加重二分之一,再依第59條減輕)。

判決結果

被告杜○○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命: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檢察官指定的政府機關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且禁止對甲女實施不法侵害、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保護令式的緩刑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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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案被告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和解、無前科且告訴代理人同意緩刑,故雖依兒少法加重、仍依刑法第59條減輕,並宣告緩刑附義務勞務及禁止聯絡等條件;主文刑度與緩刑條件均依判決擷取。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判決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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