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安哲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聲字第3296號
案件重點整理
文件性質說明:本件是「定應執行刑」的裁定(不是認定犯罪的判決)。當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可聲請法院把這些罪的宣告刑「合併定出一個應執行的總刑度」;本裁定即在處理受刑人施安哲多罪併罰後的總刑期。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施安哲(本裁定附表標題即載明「受刑人施安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合併的9罪(附表明細)
| 編號 |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確定判決/案號 |
|---|---|---|---|---|
| 1 |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 | 4年10月 | 108/7/4 | 臺灣高院108侵上訴288(109/3/31確定) |
| 2 | 以強暴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 7年8月 | 108/7/4 | 臺灣高院108侵上訴288 |
| 3 |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 5月 | 108/7/4 | 臺灣高院108侵上訴288 |
| 4 | 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 3年2月 | 108/5/1前 | 橋頭地院109訴180(109/10/28確定) |
| 5 | 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 1年8月 | 108/5/5 | 橋頭地院109訴180 |
| 6 | 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 3月2日 | 108/1/13 | 臺灣高院110侵上訴102(110/11/8確定) |
| 7 | 拍攝少年為猥褻、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 3月6日 | 108/2/1 | 臺灣高院110侵上訴102 |
| 8 |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 4年2月 | 108/2/1 | 臺灣高院110侵上訴102 |
| 9 | 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 2年10月 | 108年2月間 | 桃園地院110訴919(111/8/24確定) |
先前的部分定應執行紀錄
- 編號1至3:曾經臺灣高院109年度聲字第20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3月。
- 編號4至5:曾經橋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編號6至8:曾經臺灣高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裁定結果
受刑人施安哲所犯如附表所示9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7月。
案件脈絡提醒:附表編號9正是先前整理的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919號(製造少年猥褻影像、2年10月)。由本裁定可完整看出施安哲是連續性犯罪者——108年1月至7月間,對多名少年及未滿14歲女子犯下強制性交、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以及多起兒少性剝削(引誘/拍攝/製造性影像)等9罪,合併定應執行24年7月。
附註:本裁定附表各罪罪名、宣告刑、案號均依上傳裁定書附表逐欄擷取。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裁定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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