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安哲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聲字第3296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聲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 裁定日期:111年11月18日 | 性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數罪併罰)

文件性質說明:本件是「定應執行刑」的裁定(不是認定犯罪的判決)。當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可聲請法院把這些罪的宣告刑「合併定出一個應執行的總刑度」;本裁定即在處理受刑人施安哲多罪併罰後的總刑期。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施安哲(本裁定附表標題即載明「受刑人施安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合併的9罪(附表明細)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確定判決/案號
1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4年10月108/7/4臺灣高院108侵上訴288(109/3/31確定)
2以強暴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7年8月108/7/4臺灣高院108侵上訴288
3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5月108/7/4臺灣高院108侵上訴288
4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3年2月108/5/1前橋頭地院109訴180(109/10/28確定)
5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1年8月108/5/5橋頭地院109訴180
6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3月2日108/1/13臺灣高院110侵上訴102(110/11/8確定)
7拍攝少年為猥褻、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3月6日108/2/1臺灣高院110侵上訴102
8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4年2月108/2/1臺灣高院110侵上訴102
9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2年10月108年2月間桃園地院110訴919(111/8/24確定)

先前的部分定應執行紀錄

  • 編號1至3:曾經臺灣高院109年度聲字第20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3月。
  • 編號4至5:曾經橋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編號6至8:曾經臺灣高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裁定結果

受刑人施安哲所犯如附表所示9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7月

案件脈絡提醒:附表編號9正是先前整理的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919號(製造少年猥褻影像、2年10月)。由本裁定可完整看出施安哲是連續性犯罪者——108年1月至7月間,對多名少年及未滿14歲女子犯下強制性交、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以及多起兒少性剝削(引誘/拍攝/製造性影像)等9罪,合併定應執行24年7月。

附註:本裁定附表各罪罪名、宣告刑、案號均依上傳裁定書附表逐欄擷取。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裁定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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