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毓霖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臺灣高等法院 115年度聲字第1169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115年度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 裁定日期:115年4月29日 | 性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數罪併罰)

文件性質說明:本件是「定應執行刑」的裁定(不是認定犯罪的判決)。受刑人所犯數罪分別判決確定後,檢察官聲請法院把各罪宣告刑合併定出一個應執行的總刑度;本裁定即在處理受刑人王毓霖兩罪併罰後的總刑期。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王毓霖

合併的2罪

  • 編號1: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該罪已執行完畢)。
  • 編號2: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尚未執行完畢)。

依裁定所載定刑範圍——最長的單一宣告刑為1年6月、兩罪宣告刑總和為2年——可知兩罪的個別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1年6月與6月

裁定結果

受刑人王毓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理由重點

定應執行刑須在「最長的單一宣告刑(1年6月)以上、各罪宣告刑總和(2年)以下」的範圍內裁量。法院綜合考量犯罪情節、時間間隔、責任非難程度等因素,依比例原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附註:本裁定「附表」各罪的判決法院、案號、犯罪日期在可擷取內容中被截斷(原裁定另附掃描附表PDF),故未能逐案列出;兩罪個別刑度(1年6月、6月)係依裁定所載定刑範圍推得。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裁定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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