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淑真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3年度訴更二字第19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訴更二字第19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訴更二字第19號判決 | 判決日期:115年7月21日 | 案由:解聘(教師懲處之行政訴訟)

文件性質說明:本件是行政訴訟——一名遭學校「解聘」的教師,不服懲處而向行政法院提告、請求撤銷解聘處分。爭點是解聘是否合法,不是刑事有罪與否。與前面的刑事判決屬不同訴訟類型。

當事人

  • 原告:甲○○(被解聘的專任教師)
  • 被告:學校(學校法人,代表人丙○○)

案件經過(白話版)

原告是被告學校的專任教師。106年6月,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檢舉,指原告自99年6月起對女學生甲女性騷擾。學校啟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調查,調查小組認定原告有掀裙子、碰觸身體敏感部位(頸部、耳朵)、在車內隱密空間肢體接觸、送禮、帶學生回家、在週記以不當文字示愛等性騷擾行為。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據此決議將原告解聘,並4年不得聘任。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爭點與法院判斷

  • 性平會組成是否合法:法院認為縱有程序瑕疵也屬輕微,不影響教評會實體決定的效力。
  • 是否構成性騷擾:法院認定原告對甲女確有掀裙、碰觸頸部與耳朵、車內隱密空間肢體接觸、週記不當文字互動等性騷擾行為,違反教師法第17條規定,解聘於法有據。

判決結果

一、原告之訴駁回(維持學校對原告的解聘及4年不得聘任處分)。
二、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的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為何是「訴更二」(更審)

本案曾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該院111年度上字第961號判決因見解變更(關於學校解聘性質的法律認定改變),將前審關於解聘部分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故案號為「訴更二」(再次更審)。本次更審仍認定解聘合法,駁回教師之訴。


附註:本判決當事人(教師、學校)均以代號呈現。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判決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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