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育成一審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字第26號
案件重點整理
當事人
- 被告:劉育成(判決書代號「甲○○」;學校教職人員)
- 被害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案發時均為未滿14歲之學童)
- 檢察官:洪英丰、吳宣憲
- 辯護人:王捷拓律師、李嘉耿律師
案發經過(白話版)
被告劉育成為學校教職人員,利用師長身分與相處機會,在校園及校外多次對未滿14歲的女學生為性侵害或性騷擾:
- 甲女:98年間,於電腦教室、研究室、停車場遭強制猥褻(3次)
- 乙女:98年間,於器材室遭強吻及強制猥褻(1次)
- 丙女:93年3月至6月間,於汽車旅館、產業道路遭強制性交(2次),並於器材室遭強制猥褻(1次)
- 丁女:106年冬天至107年間,於小木屋、校長室遭觸摸大腿(性騷擾,2次)
各罪宣告刑與定應執行刑
| 被害人 | 罪名 | 各罪宣告刑 |
|---|---|---|
| 甲女 | 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3次) | 3年4月、3年8月、3年4月 |
| 乙女 | 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1次) | 3年8月 |
| 丙女 | 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性交(2次) | 7年6月、7年10月 |
| 丙女 | 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1次) | 3年8月 |
| 丁女 | 性騷擾(2次) | 各7月 |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8月(無宣告緩刑)。
認定法條
-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性交罪)
- 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
- 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被害人為兒少,加重)
關鍵證據
- 被害人證述前後一致、細節具體(縱使案發距今7至20年)
- 被害人間互相印證:甲女曾告知乙女、丙女曾告知戊女與己女
- 目擊證人庚女證述見到甲女遭公主抱及親吻
- 丙女的心理諮商報告顯示嚴重創傷反應;丙女並提出被告交付的避孕藥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及訪談紀錄
被告態度與量刑
- 被告態度:否認犯行,辯稱從未與女學生單獨共處、指述不實;法院認其辯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犯後亦無悔意,且無與被害人和解。
- 量刑審酌:被告身為師長本應提供學童健全發展的環境,卻侵犯學童身體自主權、造成難以磨滅的陰影;犯罪手法雷同、跨越多名被害人、時間跨度長達約20年;所侵害法益具不可替代性與不可回復性。
- 追訴權時效:對未滿14歲強制性交罪的追訴權時效為30年,本案93年間的犯行至123年3月始屆滿,加上本案已於112年12月19日起訴,時效均未完成,仍可追訴處罰。
後續審級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85號(115年7月15日)駁回上訴,維持本判決。
附註:附表二各罪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15年8月)均依判決主文擷取。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判決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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