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英銘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年度侵訴字第49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年度侵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 | 判決日期:115年4月29日 | 案由:妨害性自主(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

當事人

  • 被告:羅英銘(成年人,經營彰化縣一處攀岩場)
  • 被害人:乙女(14歲,屬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
  • 檢察官:傅克強(提起公訴)、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
  • 審判法官:許家偉

案發經過(白話版)

被告羅英銘經營彰化縣某街的「破舊工廠攀岩場」。他明知被害人乙女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14歲),仍於114年(西元2025年)3月22日下午4時許,趁乙女到該攀岩場運動的時候,違反其意願對她強制猥褻。

審理與認定重點

  • 被告認罪: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 適用法條: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 加重事由:因被害人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論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
  • 量刑審酌:法院考量被告利用經營場所之機會下手、違反被害人意願以滿足性慾、且未取得被害人原諒等情狀。

判決結果

羅英銘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得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

附註:本件為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293號起訴書(114年10月13日起訴)的後續一審判決。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判決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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