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耕榮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5年度聲字第240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年度聲字第240號(定應執行刑裁定) 裁定日期:115年3月4日

說明

本件為定應執行刑裁定,將戴耕榮歷年多案的確定判決合併計算最終執行刑。這是目前可查到的最終合併定刑結果。

當事人

  • 受刑人:戴耕榮,彰化縣某國中老師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犯罪概況

戴耕榮犯罪時間橫跨逾20年(93年至104年間),對多名學生實施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利用權勢猥褻等犯行,共計15罪,被害人均為其學生。

各罪彙整如下:

  • 對未成年猥褻(104年1月):有期徒刑2年(已執行完畢)
  • 強制猥褻(93至94年間):有期徒刑4年2月
  • 強制性交(94年3月底至4月):有期徒刑7年10月
  • 強制性交(94年3至6月):有期徒刑4年
  • 強制猥褻(95年9月):有期徒刑3年10月
  • 對未成年人性交(96年6至7月):有期徒刑2年
  • 強制猥褻(99年1、2月寒假):有期徒刑3年10月
  • 強制性交(99年7、8月暑假):有期徒刑7年10月
  • 對未成年人性交(101年9至12月):有期徒刑2年
  • 利用權勢猥褻(104年10月):有期徒刑1年
  • 強制猥褻(104年10至12月):有期徒刑1年2月
  • 利用權勢猥褻(104年10至12月):有期徒刑1年
  • 利用權勢猥褻(104年10至12月):有期徒刑1年
  • 利用權勢猥褻(104年10至12月):有期徒刑10月
  • 強制猥褻(96年4至6月,M女,更審改判):有期徒刑3年7月

裁定結果

15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依修正前刑法,上限20年)。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於執行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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