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耕榮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年度聲字第240號(定應執行刑裁定) 裁定日期:115年3月4日
說明
本件為定應執行刑裁定,將戴耕榮歷年多案的確定判決合併計算最終執行刑。這是目前可查到的最終合併定刑結果。
當事人
- 受刑人:戴耕榮,彰化縣某國中老師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犯罪概況
戴耕榮犯罪時間橫跨逾20年(93年至104年間),對多名學生實施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利用權勢猥褻等犯行,共計15罪,被害人均為其學生。
各罪彙整如下:
- 對未成年猥褻(104年1月):有期徒刑2年(已執行完畢)
- 強制猥褻(93至94年間):有期徒刑4年2月
- 強制性交(94年3月底至4月):有期徒刑7年10月
- 強制性交(94年3至6月):有期徒刑4年
- 強制猥褻(95年9月):有期徒刑3年10月
- 對未成年人性交(96年6至7月):有期徒刑2年
- 強制猥褻(99年1、2月寒假):有期徒刑3年10月
- 強制性交(99年7、8月暑假):有期徒刑7年10月
- 對未成年人性交(101年9至12月):有期徒刑2年
- 利用權勢猥褻(104年10月):有期徒刑1年
- 強制猥褻(104年10至12月):有期徒刑1年2月
- 利用權勢猥褻(104年10至12月):有期徒刑1年
- 利用權勢猥褻(104年10至12月):有期徒刑1年
- 利用權勢猥褻(104年10至12月):有期徒刑10月
- 強制猥褻(96年4至6月,M女,更審改判):有期徒刑3年7月
裁定結果
15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依修正前刑法,上限20年)。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於執行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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