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仲陵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年度聲字第3107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年度聲字第3107號刑事裁定 | 裁定日期:110年12月16日 | 性質:假釋付保護管束之裁定

文件性質說明:本件是「假釋付保護管束」的裁定——受刑人服刑一段時間後獲核准假釋出獄,法院依法命他在假釋(保護管束)期間遵守一定條件。這不是認定犯罪的判決,也不是定應執行刑,而是假釋後的監督處分。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謝仲陵(裁定書以「甲○○」代稱)

背景與裁定內容(白話版)

受刑人謝仲陵先前因強制猥褻等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9年6月確定、入監服刑,之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因其為性侵害加害人,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等規定,命他在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特定條件,以保護兒童及少年安全。

裁定結果

謝仲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註:本裁定所涉19年6月係先前確定判決的刑度;本裁定僅處理假釋後的保護管束條件,不影響原確定判決。主文條件依裁定擷取。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裁定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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