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宗翰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3年度侵訴字第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侵訴字第88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侵訴字第88號刑事判決 | 判決日期:114年2月25日 | 案由:妨害性自主(乘機猥褻)

當事人

  • 被告:楊宗翰(判決書代號乙○○)
  • 告訴人:丁女(成年女性,與被告為朋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隱名)
  • 檢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案發經過(白話版)

被告楊宗翰與告訴人丁女原為朋友。109年8月11日深夜,丁女到被告位於臺中市的住處借宿。8月12日凌晨3時許,丁女在服用安眠藥、鎮定劑後藥效發作、處於無法表達意願、無法抗拒的狀態,被告未經明確同意,以右手持續撫摸丁女的臀部、胸部下緣、大腿內外側,對其為猥褻行為(乘機猥褻)。

認定與理由重點

  • 被告態度:被告坦承同床共睡、曾徵詢「抱睡」,但否認猥褻,辯稱是睡夢中無意識的觸摸。法院認為此辯詞與其事後的道歉訊息、親友證述相矛盾。
  • 關鍵證據:告訴人前後一致的證述、其網路貼文詳述經過;證人黃喆亮、丙○○的證述與告訴人陳述相符;被告事後傳送的道歉訊息。尤其被告自己粉絲專頁貼文自述「手犯賤,從哄睡輕拍漸變撫摸」,足以證明其行為是有意識而非無意識,成為關鍵補強。
  • 量刑審酌:被告濫用朋友間的信任關係、利用被害人失去抵抗能力的狀態下手,犯後否認、且未與被害人和解。

判決結果

被告楊宗翰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無緩刑、無減刑)

 

附註:主文「乘機猥褻罪、有期徒刑1年」依判決擷取;判決無緩刑、減刑或前科之記載。本案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本人社群貼文成為認定其「有意識」的關鍵補強證據。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判決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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