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耀興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5年度侵再字第1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年度侵再字第1號(再審判決) 判決日期:115年4月23日

說明

本件為再審判決。被告原案(108年度侵訴字第11號)判決確定後,檢察官聲請再審,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回復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當事人

  • 被告:黃耀興,彰化縣某國小導師
  • 被害人:甲女,為被告擔任導師時的班級學生,案發時就讀5、6年級,未滿14歲

案發經過(白話版)

第一件(104年4月13日):

被告利用圖書室僅有老師能取得鑰匙進入的封閉空間,將甲女單獨誘至3樓圖書室。以仿拍攝訪談節目的方式,先以問答形式逼問甲女遭其父親性侵的細節,再露出生殖器要求甲女口交。甲女拒絕,被告以「不吸就告你爸爸說他對你性侵」等話語脅迫,甲女仍不從,被告遂以左手壓住甲女後腦,強行將生殖器放入其口腔抽動,並要求甲女最後含住10秒自行計時。

事後又以「身體檢查」為名,要求甲女脫下褲子內褲躺下張開雙腿,以手撫摸外陰部後,將電動情趣用品插入甲女陰道開啟。全程持攝影機錄影。

第二件(104年6月23日):

在同一圖書室的教師進修室內,被告再度利用導師身份與甲女體型、社會經驗的懸殊落差,在甲女孤立無援的情況下,強行脫去甲女褲子內褲,不顧甲女哭喊,以手指多次碰觸並翻開其陰唇,並命甲女自行翻開供其觀看錄影。全程持攝影機錄影。

特別說明:再審緣由

原案判決確定後,因數位影像鑑識還原出相關性影像,檢察官據此聲請再審,被告在新證據面前始坦承全部犯行。

被告的辯解

被告於原案偵審中否認犯行,直至數位影像鑑識還原後,才在本次再審中認罪。

關鍵證據

  •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再審後坦承)
  • 甲女於偵訊時之證述
  • 檢察官勘驗筆錄及勘驗結果(數位影像鑑識還原之性影像內容)
  • 甲女輔導紀錄
  • 沒收物:數位相機1台、隨身硬碟2個、隨身碟1個(均為儲存性影像所用)

量刑說明

法院指出,被告身為導師本應保護甲女,卻明知甲女曾遭父親性侵而有嚴重心理創傷,仍藉此加以脅迫並性侵,犯罪情節嚴重。念其已與甲女和解、甲女身心狀況較為穩定,且被告案發前無前科,予以量刑。

判決結果

兩罪分論併罰,不另定應執行刑(被告尚有其他性侵案件已判決確定,另案定執行刑)。

兩罪分別為:

  •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第一件):有期徒刑8年10月
  • 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第二件):有期徒刑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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