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振煌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5年度侵訴字第9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年度侵訴字第9號(延長羈押裁定) 裁定日期:115年6月24日

說明

本件為延長羈押裁定,性質為程序裁定,被告已於115年5月14日經一審判決有罪,目前案件仍在審理或執行程序中。

當事人

  • 被告:張振煌
  • 案由:妨害性自主案件,涉嫌自108年至114年間長期多次對兒童為強制猥褻及乘機猥褻

案件概況

被告長達約6年(108年至114年間),多次對兒童實施強制猥褻及乘機猥褻行為。案件起訴後,法院自115年1月30日起裁定羈押,同年4月30日起已延長羈押一次2個月。

115年5月14日,一審判決被告有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本次為第二次延長羈押裁定申請。法院於115年6月24日訊問被告並聽取各方意見後,認定:

  • 一審已判決有罪,犯罪嫌疑重大
  • 被告犯罪期間長達6年,性犯罪特性使再犯風險仍高,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
  • 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替代措施達到防止再犯的目的

裁定結果

自115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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